近日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
關于優化調整冀北電網工商業
及其他用戶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
該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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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范圍
冀北電網供電營業區域內的各類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對于原暫緩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行政機關、醫院等用戶(詳見附件),可自愿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需執行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電價,不滿1千伏的工商業用戶暫緩執行尖峰、深谷電價。
二、時段劃分
(一)每年6、7、8月
低谷:00:00-7:00、23:00-24:00
平段:7:00-10:00、12:00-16:00、22:00-23:00
高峰:10:00-12:00、16:00-18:00、21:00-22:00
尖峰:18:00-21:00
(二)每年1、11、12月
深谷:12:00-15:00
低谷:1:00-6:00
平段:00:00-1:00、6:00-7:00、9:00-12:00、15:00-16:00、22:00-24:00
高峰:7:00-9:00、16:00-17:00、19:00-22:00
尖峰:17:00-19:00
(三)每年2月
深谷:12:00-15:00
低谷:1:00-6:00
平段:00:00-1:00、6:00-12:00、15:00-16:00、22:00-24:00
高峰:16:00-22:00
(四)每年3、4、5月及9、10月
低谷:1:00-6:00、12:00-15:00
平段:00:00-1:00、6:00-12:00、15:00-16:00、22:00-24:00
高峰:16:00-22:00
三、浮動比例
(一)平段電價為代理購電當月平均購電價格,高峰和低谷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分別上下浮動70%;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深谷電價在低谷電價基礎上下浮20%。
(二)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歷史偏差電費不參與峰谷分時電價浮動。
四、有關要求
(一)單獨歸集分時損益。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對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月度執行分時電價產生的峰谷損益,納入歷史偏差電費,通過代理購電機制按月向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二)做好市場規則銜接。現貨市場連續結算試運行前,直接參與市場化交易的用戶中長期交易分時價格可參照本通知執行;現貨市場連續結算試運行后,直接參與市場化交易的用戶按照市場有關規則執行。
(三)做好政策宣傳引導。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采取多種形式全面準確解讀電價政策,強化輿論引導,爭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強輿情監測預警,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確保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平穩實施。
來源:河北省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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