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辦理了一起贈與無效案件,該案件本人代理了一審和二審程序,案情為兩個老人婚內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女方去世后,男方擅自將房屋的百分之五十份額贈與給自己的妹妹,現在男方的子女(也即我方當事人)起訴男方和男方的妹妹,要求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一審法院認為贈與有效,駁回了我方的訴求,二審法院認為贈與無效,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現對于在本案中用的一些理由進行分享:
一、繼承的時間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看出繼承的過程可分為“繼承開始時”以及“遺產分割時”。本案中,被繼承人去世后,其繼承人男方、子女從未針對繼承人的遺產進行過協商,亦未申請過調解以及提起訴訟,因此,可以認定幾位繼承人針對案涉房屋僅僅系接受繼承,但是并未進行遺產分割,故該房產仍屬于幾名繼承人共同共有。
二、未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對共有房屋進行處分行為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本案所涉房屋系幾名繼承人共同共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處分該不動產時需要經過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男方在進行贈與過戶時未告知兩名子女,兩名子女在知道房屋過戶后也明確表示對該行為不認可,因此,男方贈與房屋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該行為無效。
三、男方與其妹妹惡意串通采用贈予方式將房屋過戶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房屋共有人的利益,應屬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男方與其妹妹關系良好,因此,對于案涉房屋是男女雙方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以及未進行繼承分割的狀態,均應明知。但即使如此,二人仍在沒有取得其他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屋進行贈與過戶,該行為嚴重侵害了其他繼承人合法權益,屬于上述法律規定中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應屬無效。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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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高冀弘
高冀弘律師,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北京電視臺《第三調解室》特邀嘉賓,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專業,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熟悉民商事、經濟法律法規,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高冀弘律師曾在某法院任職,后進入社區工作,任社區副書記,負責社區黨務以及人民調解工作。連續四年被評為“優秀社工”、“海淀區優秀團干部”和“海淀區青年崗位能手”。
執業七年來,親辦婚姻家事案件超過250件。一直秉持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積極參與各類案件的辦理,通過大量的實戰經驗積累,形成了獨特的辦案方法,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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