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懾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6件依法懲治金融領域職務犯罪典型案例。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特點:
一是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兩案被告人均被依法判處死緩,終身監禁,彰顯了司法機關依法從嚴懲治金融領域職務犯罪的鮮明立場。
二是精準懲治新型隱性腐敗。 司法機關穿透新型隱性腐敗的“面紗”,依法對被告人判處刑罰,讓新型腐敗不“新”、隱性腐敗難“隱”,精準有力予以懲處。
三是注重多領域覆蓋。 本批案例既有金融監管領域腐敗案件,也有銀行、信托等領域職務犯罪案件,體現了司法機關依法懲處金融各領域、各環節職務犯罪及關聯犯罪的鮮明態度。
筆者注意到,除了銀行以外,此次信托公司也有兩個十分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李某、徐某受賄案
【 基本案情 】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擔任某國有信托公司南京、蘇州業務部門負責人等職務上的便利,被告人徐某利用擔任某國有信托公司業務部門經理職務上的便利,將某國有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交由蘇州某公司承銷,并安排信托計劃融資方與蘇州某公司簽訂委托銷售協議,為該公司謀取了巨額利益。2018年至2022年,李某、徐某經與蘇州某公司實際控制人沈某共謀,在不實際出資情況下,通過與沈某合伙經營公司分配公司利潤的方式,非法收受沈某給予的財物。其中,李某收受財物共計1435萬余元,80萬元尚未實際取得;徐某收受財物共計1431萬余元。
【辦理情況 】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徐某犯受賄罪,向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鼓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且系共同犯罪。鑒于李某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李某、徐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宣判后,李某、徐某提出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
本案是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合作經營”型受賄犯罪的典型案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涉及投資者眾多、投資金額大、資金管理要求高,嚴格規范落實行業監管規定,才能有效防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被告人李某、徐某作為國有信托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將信托計劃交由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公司承銷,安排第三方與信托計劃融資方簽訂委托銷售合同,提高了融資成本,增加了金融風險,破壞了金融秩序。李某、徐某以“合作經營”為名收受財物,設置重重“防火墻”,進行權錢交易,應依法懲處。司法機關對李某、徐某依法判處刑罰,體現了司法機關對信托行業腐敗犯罪“零容忍”的鮮明態度,彰顯了依法嚴懲金融領域受賄犯罪的堅定決心。
案例二、曾某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曾某利用擔任某國有控股信托公司創新并購二部董事、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明知某集團及關聯公司不符合貸款資格條件,受該信托公司創新并購中心總經理李某(另案審理中)指使,違反國家規定,隱瞞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存在巨額民間債務、公司資產負債表虛增資產等問題,將貸款資料呈報某信托公司總部,促成發放貸款共計23億余元,造成該信托公司巨額經濟損失。曾某收取請托人給予的好處費1790萬余元。
【辦理情況】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曾某在違法發放貸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受賄犯罪所得已大部分追繳到案,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九十萬元。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曾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司法機關依法懲處信托領域職務犯罪的典型案例。信托領域職務犯罪直接危害信托資金安全,不僅給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帶來重大損失,而且可能引發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危害整體金融穩定。本案中,被告人曾某身為貸款審批審查人員,明知相關單位不符合貸款條件,仍違規簽批上報材料并促成貸款發放,造成信托公司巨額經濟損失,嚴重影響金融信托資金安全。司法機關對曾某依法定罪量刑,發揮了警示作用,起到了震懾效果,有力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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