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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甲公司與趙磊(化名)因合同糾紛,經法院兩審終審,判令趙磊賠償92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趙磊未履行義務。
2023年2月,甲公司將該債權轉讓給乙圖書公司(化名),乙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于2023年7月7日查封了登記在趙磊妻子林芳(化名)名下的一套房產(以下簡稱“一號房屋”)。
然而,就在查封后僅14天——2023年7月21日,趙磊與林芳突然協議離婚,并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
“一號房屋歸女方所有,剩余貸款由女方承擔;男方每年支付三個孩子撫養費200萬元;雙方無存款;其他財產均歸女方。”
乙公司發現后認為:趙磊在明知負有大額債務的情況下,通過離婚將唯一可執行的大額資產無償轉移給配偶,明顯是為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于是,乙公司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歸屬的條款,并將房屋恢復登記至二人名下。
趙磊夫婦辯稱:離婚是真實意思表示,房屋本就登記在林芳名下,且她需獨自撫養三名未成年子女,放棄房產是對女方的合理補償;此外,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乙公司無權起訴。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定:
乙公司合法受讓債權,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趙磊在終審判決后、執行立案前迅速離婚并放棄全部財產,具有明顯逃避債務的惡意;
離婚協議中將價值650萬元的房產全部歸女方,構成無償處分財產權益;
該行為直接導致趙磊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嚴重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
判決如下:
1. 撤銷趙磊與林芳《離婚協議書》中關于“一號房屋歸女方所有”的約定;
2. 趙磊向乙公司支付律師費10萬元;
3. 駁回“將房屋恢復登記至二人名下”的請求(因未實際辦理過戶,無需變更登記)。
法院說理
1. 離婚協議≠絕對不可撤銷
雖然離婚涉及身份關系,但其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屬于財產處分行為。若該處分影響債權人利益,可參照《民法典》第538條行使撤銷權。
2. 時間點高度可疑
終審判決于2023年1月作出,執行于6月立案,7月7日查封房產,7月21日即完成離婚并轉移房產——時間銜接過于緊密,難謂巧合。
3. 財產分配顯失公平
趙磊放棄全部房產、存款,卻承諾每年支付200萬元撫養費(遠超普通家庭水平),既無收入支撐,又無資產保障,不合常理。
4. 債權轉讓已有效通知
債權人通過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即視為對債務人的有效通知,符合司法實踐。
5. 律師費屬于必要費用
根據《民法典》第540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合理律師費,應由債務人承擔。
律師提示
1. “假離婚真逃債”風險極高
法院對短期內、高負債背景下簽訂的離婚財產協議高度警惕。即使辦理了離婚登記,財產條款仍可能被撤銷。
2. 房產登記在配偶名下≠安全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無論登記在誰名下,通常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債權人可申請查封,并在符合條件時撤銷分割行為。
3. 撫養費過高反而成“破綻”
承諾遠超支付能力的高額撫養費,不僅無法取信法院,反而會被視為掩蓋財產轉移的手段。
4. 債權人可“穿透”離婚協議
即使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只要能證明其通過離婚、贈與等方式無償處分資產,即可依法撤銷。
5. 律師費可由敗訴方承擔
在撤銷權訴訟中,合理律師費屬于“必要費用”,法院通常支持由債務人承擔。
北京房產律師提醒: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但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工具。任何試圖通過離婚、贈與、低價轉讓等方式“金蟬脫殼”的行為,都可能被法院依法撤銷,最終“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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