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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23年11月1日,陳先生(化名)與林先生(化名)在甲中介公司(化名)居間下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
林先生將其名下一號房屋(建筑面積216.25㎡,用途為商業)出售給陳先生;
房屋總價620萬元,已設定抵押820萬元,最遲于2023年12月25日前完成解押;
房屋已出租,租期至2029年2月28日,月租金35,363元,押金20萬元;
合同明確約定:房屋交付后,押金20萬元由林先生轉交陳先生,由陳先生在租期屆滿后退還承租人;
陳先生于簽約當日支付定金10萬元;
剩余房款605萬元應于2023年11月21日通過資金監管支付。
簽約當晚,林先生才告知中介:實際存在一份《補充協議》,將租金降至每月3萬元,且聲稱20萬元押金中17萬元是營業執照押金,只能轉交3萬元。陳先生對此表示無法接受。
更關鍵的是,林先生在簽約前未告知承租人出售事宜,也未取得其書面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簽約后第6天(11月7日),林先生主動與承租人協商解除租賃合同,理由是“買家要求20萬押金必須給到”。
2023年11月6日,林先生曾微信承諾:“11月13日償還銀行貸款410萬元,辦理解押”。但到期未履行。
2023年11月13日,陳先生通過中介向林先生發送《解除合同告知書》,主張因林先生多項違約行為(隱瞞租賃實情、擅自解約租戶、未按期解押),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要求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
林先生反訴稱:陳先生未按期支付房款,構成根本違約,應賠償違約金114萬元及律師費。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1. 林先生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陳先生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
2. 駁回林先生全部反訴請求。
法院說理
法院圍繞“誰違約”這一核心爭議,作出如下認定:
一、林先生存在多項根本違約行為
1. 隱瞞真實租賃情況:
合同載明月租35,363元,但實際存在《補充協議》降租至3萬元;
簽約時未披露,損害陳先生對租金收益的合理預期。
2. 未依法取得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
雖事后補交無日期的聲明,但錄音證明簽約前未告知承租人賣房,違反合同義務。
3. 擅自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
11月7日即告知中介“已與租戶協商解約”,而租戶退租直接導致商用房核心價值喪失;
法院認為:買家購買帶租商用房,租戶穩定性是交易基礎,林先生行為使合同目的落空。
4. 未履行解押承諾:
11月6日書面承諾13日解押,構成對合同的補充承諾;
到期未履行,且無證據證明陳先生同意“用購房款解押”(合同約定需簽補充協議)。
二、陳先生不構成違約
支付605萬元的期限為11月21日,而11月13日合同已合法解除;
在林先生多項違約、租戶即將退租、解押無望的情況下,陳先生行使法定解除權,符合《民法典》第563條;
三、定金罰則適用
因林先生違約導致合同解除,依據《民法典》第587條,收受定金方應雙倍返還;
反訴主張的違約金、律師費等,因無違約事實,全部駁回。
律師提示
1. 商用房交易,租約是核心資產:
若房屋帶長期租約出售,租戶穩定性直接影響交易價值,賣家不得擅自解除。
2. 租賃信息必須如實披露:
隱瞞補充協議、虛報租金,構成欺詐性締約,買家可主張解除+索賠。
3. 押金歸屬寫入合同即具約束力:
不得以“內部約定”“營業執照押金”等理由單方變更。
4. 口頭或微信承諾=合同義務:
賣家承諾具體履約時間(如解押日),即構成合同一部分,違約需擔責。
5. 定金≠訂金:
定金具有擔保性質,違約方將面臨“沒收”或“雙倍返還”的法律后果。
北京房產律師建議:
購買帶租商用房時,請務必:
要求查看原始租賃合同及所有補充協議;
核實承租人是否簽署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
在合同中明確押金金額、歸屬及交接方式;
對賣家重要承諾(如解押時間)保留書面證據。
本案再次警示:誠信是交易基石,任何隱瞞或擅自變更,都將付出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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