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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13年4月3日,李先生(化名)與趙先生(化名)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李先生將一號房屋以1500萬元出售給趙先生,價款包含“裝修及附屬配套設施”。合同簽訂后,趙先生付清全款,房屋于2013年4月26日過戶至其名下。
交易過程中,李先生向趙先生交付了其與甲公司(開發商)簽署的《車位認購保留協議》原件及一張金額為15萬元的車位購買發票(發票抬頭為其弟弟經營的乙公司)。2014年11月17日,趙先生憑上述材料與甲公司簽署《車位號確認函》,選定×號車位(以下簡稱“案涉車位”),并自2015年起與物業公司簽訂管理協議,持續繳納車位管理費至今。
然而,當小區其他業主陸續辦理車位產權證時,趙先生卻發現:案涉車位仍登記在甲公司名下,且甲公司拒絕直接為其辦理過戶,稱“與你無合同關系”;而李先生則否認曾出售車位,稱合同附件中“附帶車位”系趙先生事后添加,其持有的合同附件為空白頁。
趙先生無奈起訴,請求:
1. 判令李先生與甲公司協助辦理案涉車位的不動產權登記;
2. 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1. 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李先生將案涉車位過戶至李先生名下;
2. 李先生于上述過戶完成后1日內,協助趙先生將案涉車位過戶至趙先生名下。
法院說理
法院圍繞兩大焦點展開分析:
一、李先生與趙先生之間車位買賣關系成立
雖雙方合同附件存在差異(一頁有手寫“附帶車位”,一頁空白),但:
合同主文明確總價包含“附屬配套設施”;
李先生交付了車位認購協議和發票原件;
趙先生據此與開發商確認車位號,并連續10年使用、繳費;
李先生在小區僅購一個車位,售房后從未對趙先生使用提出異議。
上述行為符合交易習慣,足以證明雙方就車位隨房一并轉讓達成合意。
二、李先生與甲公司之間車位買賣關系真實存在
雙方簽署《車位認購保留協議》,約定15萬元購買一個車位;
甲公司開具了對應發票(雖付款方為乙公司,但李先生作出合理解釋);
甲公司未與乙公司另行簽訂車位合同,且認可協議真實性。
故認定車位最初由李先生合法購得。
三、訴訟時效未過
案涉車位長期不具備產權登記條件,趙先生在得知可辦證后立即起訴;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訴訟時效自權利可行使之日起算,本案未超期。
四、過戶需分兩步完成
因車位現登記在甲公司名下,必須先過戶至原買受人李先生,再由其轉至趙先生;
此為物權登記邏輯所決定,法院依法分階段判令協助義務。
律師提示
1. “附屬設施”包含車位:若房屋總價明顯高于市場價,或賣方交付車位材料,可推定車位隨房一并出售。
2. 履行行為優于合同形式:即使合同附件有瑕疵,長期占有、繳費、賣方無異議等事實可補強權屬主張。
3. 發票主體≠權屬主體:付款方為第三方(如親屬公司)不影響實際買受人身份,只要能合理解釋即可。
4. 開發商不能“裝不認識”:即便未與最終買家簽合同,只要認可前手交易,就應配合完成產權鏈條。
5. 及時主張權利很重要:一旦得知車位可辦證,應盡快行動,避免被抗辯“怠于行使權利”。
北京房產律師建議:
購買二手房附帶車位時,請務必:
在合同中明確寫明車位編號、價格、是否包含在總價內;
要求賣方提供車位認購協議、付款憑證、開發商確認文件;
盡快與物業簽訂管理協議并保留繳費記錄;
一旦具備辦證條件,立即要求過戶,切勿拖延。
本案表明:法律尊重真實交易,也保護善意長期占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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