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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周明與前妻林芳原系夫妻,育有一子周強、一女周婷。2017年二人協議離婚。2018年,其位于大興區禮賢鎮的宅院因新機場噪聲區治理項目被整體騰退。該宅院登記在周明名下,由其于2005年購得,后與林芳共同擴建。
騰退時,為爭取更多安置利益,家庭將戶籍內4人(周明、林芳、周強、周婷)分為三戶,分別以周明、周強、周婷名義與乙公司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及《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共獲得6套安置房及貨幣補償210萬余元。
此后,家庭內部未簽署書面分割協議。周明稱自己長期被子女打罵,親情破裂,遂起訴要求:
1. 確認其中3套安置房歸其所有,并判令被告協助過戶;
2. 要求周強交付兩套出租房屋;
3. 返還其應得的50萬元拆遷款及一個新能源汽車停車位。
周強、周婷、林芳辯稱:拆遷利益早已口頭分割完畢——周明分得一套房+50萬元,其余歸周強;林芳的50萬元由周強代收;另因周明曾向周強借款10萬元用于“打點拆遷人員”,故周明轉賬110.8萬元屬正常結算。
經查:
周明實際居住在一號房屋(81.87㎡);
周強持有4套安置房合同,其中二號房屋(81.87㎡)由林芳居住,三號、四號房屋用于出租;
周婷分得五號房屋(112.81㎡)并實際居住;
所有安置房尚未辦理不動產權證;
雙方對房屋價值無法達成一致。
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判決:
一、二號房屋(原由周強簽約、林芳居住)的全部權益歸周明所有,周強、林芳于30日內騰退并交付,在具備登記條件時協助過戶;
二、三號房屋(57.07㎡,現由周強出租)由周明與周強按份共有(周明占38.43%,周強占61.57%),周強須配合辦理份額登記;
三、周明向林芳、周強、周婷返還多領取的拆遷補償款21,798.2元。
法院說理
1. 家庭內部無書面分割協議,視為未分割:
被告主張“已口頭分完”,但未提供有效證據,法院不予采信。拆遷利益仍屬家庭共有財產,應依法析產。
2. 補償款按來源性質精準拆分:
宅基地區位補償:4人均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均分;
房屋重置及裝修補償:僅歸屬房屋建造人(周明、林芳);
工程配合獎、創業補助、未建房獎勵等:因全家共同配合搬遷,4人均分。
3. 安置房指標按“貢獻+公平”原則分配:
宅院房屋系周明、林芳婚后所建,對應234.2㎡建筑面積,二人各享117.1㎡選房指標;
剩余指標源于宅基地擬制面積,4人平均分配;
綜合計算,周明應享185.67㎡選房面積。
4. 已選房屋按面積折算確權:
一號房屋(81.87㎡)由周明簽約且自住,自然歸其所有;
二號房屋(81.87㎡)判歸周明,補足其指標;
三號房屋(57.07㎡)因面積超出周明剩余指標(21.93㎡),僅支持其按比例共有。
5. “打點費”借款不被認可:
被告稱10萬元用于行賄拆遷人員,屬“不法原因給付”,法院不予保護。
律師提示
1. 拆遷分家必須簽書面協議:
口頭分割極易引發糾紛。即使親情尚在,也應明確每套房、每筆錢歸屬,并由全體成員簽字確認。
2. “分戶簽約”不等于“利益已分”:
為多拿房而分戶是常見操作,但法律上仍視為家庭共有財產,除非另有約定。
3. 房屋建造人 vs 戶籍人口,權利不同:
宅基地補償:所有農業戶籍成員共享;
房屋補償:僅歸實際出資建房人(通常是父母);
獎勵類款項:通常按參與搬遷人數均分。
4. 安置房未辦證≠不能確權:
法院可先行確認“合同權益歸屬”和“未來過戶義務”,待具備登記條件后再執行。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
拆遷是家庭財富重組的關鍵節點,也是親情考驗的高危時刻。
? 務必在簽約前召開家庭會議,形成書面分割方案;
? 保留購房出資、建房審批、戶口簿等原始證據;
? 如已發生矛盾,盡快通過調解或訴訟固定權益,防止房屋被擅自出租、抵押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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