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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界確有些人老虎屁股摸不得,受不了尖銳的批評。
當蘭世立發了一個視頻,說,千萬別相信律師,花重金請了十幾個律師,個個要我認罪,認罪就可以出去,認罪可以實報實銷,最后他自己辯護,判決無罪。
律師界有人對此“律師不信任論”大光其火,找出他的判決書,發現律師是無罪辯護的。蘭世立基于眾怒難犯,也刪了視頻。
但已經有人要求他向全體律師界道歉,我個人覺得,蘭世立這個發言,肯定有炒作、夸大,譬如他說,把律師趕走自己辯護,現場審委會投票判決無罪。這兩點肯定是“夸張修辭”,甚至是虛假。審委會現場投票是機密,既不會現場,也不會讓蘭在場。
但蘭世立里面強調的重金聘請的律師讓他認罪,多半是存在的。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律師也是對的。
蘭世立運氣好,遇到了萬分之三的無罪率(2024年)。所以,出來吹牛了。真的要吹牛,也該廣州中院出來吹:我牛!當然,事實上法院很少這樣干,因為,體制內是越低調越能生存,廣州中院出來吹,會打檢察院和公安局的臉,想一想,法院在食物鏈上排行夠牛嗎?
這當然是律師界的悲哀,我相信他所聘請的律師,多數不會是水平低,而是現實司法的無罪率以及認罪認罰制度,教訓了律師。現實考量中,法庭上的慷慨激昂,往往換來重判。因此,往往認真負責的律師,辯護的結果,往往不如認罪認罰的律師。這是誰的悲哀?
蘭世立第一次在武漢坐牢,我相信他的律師應該也是無罪辯護,結果是什么呢?有罪,因為背后很可能是有武漢市政府的壓力(見媒體關于蘭和袁善臘之間的恩怨報道)。
至于案件有罪無罪,對于律師而言。如果自己覺得證據確鑿,我會勸當事人認罪,因為證據確鑿不認罪,法院往往會從重。其次,案件我認為可以無罪辯護,但司法機關入罪,也有一定理由,我會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因為我們不是司法機關,法官檢察官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權。第三,有的案件明顯無罪,但情勢判斷下來,無罪概率很小,譬如監委的案件,我會分析將兩種可能性情況告訴當事人,讓其自己選擇。但我肯定會把無罪率低的事實,以及(監委)公檢法的做菜端菜吃菜的流水線告訴當事人,絕大多數當事人,如果能有輕判,或者實報實銷的可能,都會選擇違心認罪。
附帶說一下,蘭世立廣州的案件認罪不太可能取保或者實報實銷,可能性不大,因為檢方指控的詐騙數額太大,1.8億元,十年以上到無期。但也有個別當事人,要清白,堅決不認罪,我會很佩服當事人的艱難選擇。當然,這些案件中,也會有改判,甚至無罪。但都是小概率事件。我每年或也會有無罪或者檢方撤訴的案子,但,多數能輕判,就算成功了。
現在認罪認罰異化時,即便當事人認事實,但不認罪名,也會被重判。認罪認罰變成一個標準流程,誰不認,就會被重罰,當事人已經失去喊冤的天經地義權利。認罪認罰輕判,不認罪認罰,你可以正常判,但不要以此報復重判。律師界對此意見已經不止一點點,甚至法院也對此有意見,一度變成檢察官就是兼職法官的做法,架空了最權威的中立審判者。
因此,“律師不可信論”,其實最悲哀的不是律師,而是民眾。因為罪犯,不管輕罪重罪,故意過失,都是民眾。當法庭上自己連喊冤都不敢喊,憋屈在里面,真的很難受。寫到這里,我能很清楚浮想起其中一些當事人臉上的表情,他們心里是對無罪判決的絕望。這不是律師的悲哀,這是法治的悲哀。至少自己說出來,不會被重判報復。
律師可不可信,你蘭世立不信,但絕大多數的民眾,當家人或者自己遭遇司法追究時,最可信任的,依舊是律師。當然,排在律師之前的,往往還有騙子,等錢被騙了之后,還會發現,律師說的,基本還是靠譜的。問題更復雜的是,魚龍混雜,騙子中也包括很多律師。
作為一個職業,很難總括說,可信不可信。作為一個個體,律師可信不可信,往往會有不同的評價。我認識的不少律師,我認為可信的,才敢有別人需要的時候,我會介紹給這些律師。但目前如此高的無罪率面前,有人說,證明我國監委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正確率高,這話理論上成立,或許何兵老師會拿日本無罪率說事,但根據我的實踐經驗,廣州中院蘭世立案這樣的例子,實踐中極其少見。很多往往就是實報實銷,無罪從輕,就算中國式無罪。有時如福州警察鄭峰,明明是無罪的,但最終定罪免罰,還留在警察隊伍的,我遇到就3-4起,就是中國式無罪。成都詹肇成律師,也是定罪免罰,他也不認罪,但也不是無罪判決。
我的同事給我說,我國無罪標準,排除合理懷疑,其實很先進。問題是,執行時,往往陷在食物鏈當中,陷在錯案追究當中。記得杭州一女檢察官說,國家不能輸。什么時候,國家能平常心,接受公檢法都可能因認識問題而犯錯,而不是因為背后的利益問題犯錯時,蘭世立的不信任論,律師也能接受了。畢竟,那只是無國籍商人(廣州中院判決書載)蘭世立的觀點,不至于整個律師界火冒三丈,律師也要平常心,我們沒那么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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