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著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內容的披露,特別是關于“吸毒記錄封存”的第136條引發了大量的討論。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我理解法律修訂的初衷是為了讓那些犯錯的人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但在內心深處,對于這一條款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帶來的后果,我依然抱有深深的疑慮和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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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理解立法善意,但擔憂“善意”的邊界
法律專家們反復強調,設立這一制度是為了避免“一次違法,終身受限”,是為了體現法治文明,給予輕微違法者回歸社會的“緩沖帶”。這一點,從理論層面看,確實無可厚非。
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吸毒與其他治安違法行為(如打架、小額盜竊)有著本質的不同。 吸毒不僅損害個人健康,更因其成癮性而具有極高的社會危害風險。將吸毒與普通的斗毆、賭博等行為混為一談,統一進行記錄封存,是否在某種程度上模糊了毒品問題的特殊性和嚴肅性?
二、 “封存”不等于“消失”,但“看不見”就是最大的隱患
官方解釋稱,“封存”不是“刪除”,國家機關辦案或特殊崗位招聘時依然可以查詢。聽起來很完美,但在現實生活中,這種“隱形”的管理真的能保障我們的安全嗎?
對于普通雇主和公眾: 在常規的求職背景調查中,如果雇主無法查詢到應聘者曾有吸毒史,這是否意味著雇主和其未來的同事被迫承擔了未知的風險?
對于鄰里關系: 如果我們無法知曉身邊人的背景,那種“看不見”的潛在威脅,是否會加劇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感,反而破壞社區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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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們是否準備好了承擔“試錯”的成本?
禁毒部門和緝毒警察用鮮血和生命筑起的防線,是為了保護我們遠離毒品的侵害。法律的寬容,本意是挽救迷途者,但我們必須警惕,這種寬容不要變成對潛在危害的“縱容”。
我們支持給改過自新者機會,但這種機會的給予,絕不應該以犧牲普通大眾的知情權和安全感為代價。在目前的社會管理機制下,如何精準區分“輕微違法”與“潛在高危”,如何確保在封存記錄的同時,依然能有效攔截那些可能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的人員進入敏感行業,這些配套措施是否已經真正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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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正式實施之前,這些疑問依然懸而未決。我們期待相關部門能給出更詳盡、更具操作性的解釋和保障方案,讓我們這些普通民眾,在面對“寬容”的法律時,能夠多一份安心,少一份擔憂。
此外,我們應該注意:
第85條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86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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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我們需要繼續討論,并等待國家的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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