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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老王夫婦系某農村村民,生前在本村擁有一處合法產權的農村房屋及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三年前,老王夫婦先后去世,其獨子小王作為唯一法定繼承人,希望繼承父母留下的農村房屋及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
小王面臨的繼承困境主要在于:農村房屋作為遺產可以依法繼承,但宅基地所有權屬于集體,個人僅享有使用權,其繼承需遵循特別規定。因此,小王需明確如何合法繼承這兩項財產。
小王在咨詢專業人員后,向當地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了繼承所需材料,包括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證明等。經審核,不動產登記機構為小王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繼承登記。根據“地隨房走”原則,小王在繼承房屋的同時,獲得了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
最終,小王成功繼承了父母的農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但其權利受到身份限制:若小王為本村村民,則享有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權,可在符合規劃條件下申請翻建、擴建;若小王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戶籍已遷出或為城鎮戶籍),則僅能繼承房屋所有權,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受限,不得翻建、擴建,且房屋滅失后宅基地由集體收回。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規定,農村房屋屬于被繼承人合法財產,可以依法繼承。宅基地所有權歸屬農村集體,村民僅享有使用權,不能單獨作為遺產繼承。但依據“地隨房走”原則,繼承人在繼承農村房屋所有權的同時,可繼續使用該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
關于不同身份繼承人的權利差異:
本村村民繼承人:享有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權,可在符合鄉村規劃的條件下,申請對房屋進行翻建、擴建或改建。
非本村村民繼承人:僅享有有限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對房屋進行翻建、擴建或改建;房屋自然損壞或倒塌后,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在拆遷補償等方面,可能無法享受與本村村民同等的待遇。
如繼承人在繼承過程中權利受到侵害,可通過以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向鄉鎮政府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相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繼承糾紛或產權確認問題;對不當行政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律師寄語
農村房屋與宅基地繼承問題,既涉及財產權益的流轉,也承載著家族情感與記憶。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應充分了解法律規定與政策導向,尤其是繼承人身份不同所帶來的權利差異。
我們建議:首先,妥善保管房屋權屬證明、身份關系證明等重要文件;其次,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掌握最新法律法規與地方政策;再次,積極與不動產登記機構、村委會等部門溝通,依法辦理繼承手續;最后,如遇阻礙,應勇于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無論繼承人身在何處,法律都為其提供了相應的權利保障路徑。唯有依法操作、積極主張,方能確保家庭財產順利傳承,讓法律為親情的延續保駕護航。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剪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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