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024年案例顯示,股東僅提供年度審計報告不足以完成舉證責任。法院要求審計報告必須嚴格按照會計準則編制,并能清晰反映公司與股東之間不存在頻繁、無正當理由的資金往來,財產界限明確。若存在股東與公司賬戶混用、用公司資金支付個人消費、財務賬簿缺失或不規范等情況,法院極易認定財產混同,判令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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