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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王建國與王建民系兄妹,另有一妹王建英(2010年因車禍去世),王建英育有一子一女(即外甥、外甥女)。父母王父、王母于2015年因北京新機場項目拆遷,取得一套回遷安置房——一號房屋(大興區),登記在王父名下。
2015年10月11日,王父、王母共同簽署一份手寫遺囑,載明:“……新機場搬遷分得的一號房屋贈與兒子王建國繼承所有,我倆的一切生老病死由王建國負責。”遺囑由王父親筆書寫,落款處有王父、王母簽名及手印,并有兩位親戚宋鵬、周剛作為見證人簽字。
王母于2016年去世,王父于2021年去世。此后,王建國起訴請求確認一號房屋歸其繼承所有。
王建民同意原告訴求;但王建英的子女(外甥、外甥女)提出異議,認為:
遺囑中“王母”簽名非本人所寫,系王父代簽;
見證人證言矛盾,且一人稱王母不在場;
遺囑有涂改(“兒子兒媳”改為“兒子”),涉嫌篡改;
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案件審理中,外甥、外甥女申請對遺囑筆跡及指紋進行司法鑒定,但經法院多次催繳后拒不支付鑒定費,導致鑒定程序終止。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王父與甲公司簽訂的《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項下的一號房屋相關權利由王建國繼承。
法院說理
1. 適用法律明確:
遺囑訂立于2015年,應適用《繼承法》,而非《民法典》。
2. 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
一號房屋系王父、王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拆遷所得,屬于二人共同財產,均有權處分。
3. 遺囑形式符合“共同自書遺囑”特征:
雖由王父執筆,但內容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落款有二人簽名及手印;
結合歷史卷宗(如2011年調解案中王父曾代王母簽字),可認定“代簽”系家庭慣常做法;
農村高齡老人不識字、由配偶代簽并按手印,符合生活實際。
4. 代簽不等于無效:
法院認為,在夫妻共同遺囑中,一方代另一方簽名,只要能證明系其真實意愿(如按手印、長期行為模式),即應認可效力。
5. 修改不構成篡改:
“兒媳”改為“兒子”僅是對受益人范圍的限縮,未改變“由兒子繼承”的核心意愿,且修改處無證據顯示系事后偽造。
6. 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
外甥、外甥女質疑簽名真實性卻拒付鑒定費,視為放棄舉證,應承擔敗訴風險。
7. 遺囑系真實意思表示:
無證據表明立遺囑時存在脅迫、欺騙或喪失行為能力情形,遺囑合法有效。
律師提示
1. 農村家庭遺囑重“實質”輕“形式”:
法院在認定高齡、文化程度低的老人遺囑時,更注重是否反映真實意愿,而非機械要求每字親簽。
2. 代簽+手印是常見有效組合:
若配偶代簽并加蓋手印,且有歷史行為佐證(如過往文件也由其代簽),通常可被采信。
3. 質疑遺囑需舉證:
僅口頭質疑簽名真實性遠遠不夠,必須通過鑒定等手段提供證據。拒交鑒定費=放棄抗辯。
4. 回遷房雖未辦證,合同權利可繼承:
安置房尚未取得產權證不影響繼承,繼承人可直接主張《安置房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
5. 修改遺囑要謹慎,但不必過度恐慌:
對非核心條款的合理修正(如刪減非必要受益人),只要不違背立遺囑人本意,一般不影響整體效力。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涉及拆遷安置房、農村宅基地等特殊財產的繼承,建議盡早通過書面遺囑明確分配方案。若老人不識字,可采用“自書主文+代簽+手印+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模式,并全程錄像留存,最大限度避免日后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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