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高喊“逃稅可恥,自己就是每分錢都繳稅的傻子”的頂流車評人陳某,如今卻因偷稅被追繳并罰247.48萬元。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
這波“頂級回旋鏢”不僅戳破了陳某公眾人物的言行反差,更藏著關于偷稅認定、處罰力度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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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明確,陳某的行為被定性為“偷稅”而非“漏稅”,一字之差,性質天壤之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偷稅是主觀故意的違法行為,比如陳某把個人廣告勞務報酬,偽裝成企業“咨詢費”轉換收入性質,還通過隱匿收入、虛假申報等方式少繳個稅,這些都是主動規避納稅義務的操作。而漏稅是過失導致的未繳或少繳,比如計算失誤、對政策理解偏差,兩者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稅務部門之所以會定陳某偷稅,核心就是抓住了故意為之的關鍵,這也是他被罰款的核心前提。對于漏稅行為,稅務機關一般會責令納稅人限期補繳稅款及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可能會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但通常不涉及刑事處罰。
再看大家關心的,247萬的處罰力度合理嗎?答案是符合法律規定。這筆罰款并非憑空而來,而是由三部分構成,118.67萬元的欠繳稅款、依法加收的滯納金,以及對應的罰款。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條,偷稅行為的罰款幅度是欠繳稅款的0.5倍到5倍,本案中罰款金額約為欠稅金額的1.2倍,處于法定區間的中等水平,既沒“從輕發落”,也沒“超額處罰”。要知道,陳某單條廣告報價最高達80萬元,1.5條廣告的收入就夠覆蓋欠稅,這樣的處罰既體現了法律的懲戒性,也沒突破法定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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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人疑問:陳某的關聯公司如果有欠稅,會影響本案嗎?其實并不影響。稅務處罰的核心是“責任主體對應”,本案查處的是陳某個人2021-2023年的個人所得稅,責任主體是自然人;而關聯公司的欠稅屬于企業所得稅或增值稅范疇,責任主體是公司,兩者的納稅主體、稅種、法律責任是獨立的。稅務部門也明確表示,勞斯萊斯車禍、陰陽怪氣小米捐款等爭議事件,與偷稅案無任何因果關系,查處僅基于偷稅的違法事實,不摻雜其他因素。
這起案件最值得警惕的,是高收入群體和公眾人物的稅收合規問題。隨著金稅四期系統的落地,稅務部門對隱匿收入、轉換收入性質等操作的追溯能力大幅提升,再想靠“鉆空子”避稅早已行不通。陳某作為公眾人物,曾公開標榜“依法納稅”,如今卻知法犯法,不僅被全平臺封禁、商業合作全面終止,更徹底斷送了職業生涯。所以說,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不分普通人還是公眾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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