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在快遞網點的轉讓過程中,轉讓方劉某在協商時承諾了一些條件,但后續發現這些條件無法落實,現在受讓方王某想以“欺詐”為由起訴劉某,這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也迪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148條,欺詐的構成需要滿足四個核心要件:一是轉讓方存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二是轉讓方有欺詐的故意;三是受讓方因轉讓方的行為陷入錯誤認識;四是受讓方基于錯誤認識作出了轉讓相關的意思表示。簡單來說,只有轉讓方從一開始就故意欺騙,導致受讓方作出錯誤決定,才可能構成欺詐。
而如果是協商時雙方都以為條件可以落實,但后續因客觀情況變化導致無法履行,這屬于商業風險 —— 商業風險是商業活動的固有風險,法律推定當事人能預見并應自行承擔,這種情況不構成欺詐。
具體到快遞網點轉讓,若轉讓方在承諾條件時就明知無法落實,故意欺騙受讓方簽訂合同,就符合欺詐的構成,受讓方可依據《民法典》第148條主張撤銷合同;若只是后續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原因無法履行,這屬于商業風險,受讓方不能以欺詐為由撤銷合同,只能按合同約定主張違約責任;若合同已無繼續履行可能,可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定事由主張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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