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官網在2025年12月5號公布了:公安部關于修改《警車管理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74號),2025年10月29號第2次公安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王部長于2025年11月25號簽署,自2025年12月29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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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內容共計9條,其中關于輔警駕駛警車修改的內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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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或者警務輔助人員駕駛,除執行警衛任務外,駕駛警車時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服裝(駕駛汽車可不戴警帽,駕駛摩托車應當戴制式警用摩托車頭盔),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或者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件。人民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在試用期內或者駕駛實習期內不得駕駛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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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一點是,修改的第23條第3項規定:駕駛警車時不按規定著裝、攜帶機動車駕駛證、人民警察證或者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件的,對有關人員給予處分。
按照規定,輔警駕駛警車,沒有攜帶工作證件,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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