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玉良
最近與知名律師李向安討論如何構建法治社會這個大話題,他提出了一個核心論點,必須根治“權大于法”這個積弊,否則法治社會很難建成。而如何根治“權大于法”弊端?關鍵需要自上而下的各級領導干部如何反省自己,時刻繃緊法治這根弦,帶頭尊法、敬法、守法、用法,而不是只盯著老百姓而忘了自己。他說:推動社會法治化進程,各級領導干部要勇于擔當“第一責任人”,率先垂范,才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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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安律師的話如雷貫耳,說得很重,但實事求是地說也確實是這么回事兒。法治應成為衡量一切公權力運行的根本標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法治框架內活動,而不應允許有的人“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各級領導干部是法治建設的“關鍵少數”,在法治建設中扮演著特殊而關鍵的角色。他們不僅僅是法律的執行者,更應該首先成為法治精神的示范者。當領導干部率先垂范,嚴格依法辦事時,法治信仰便能在社會中生根發芽;反之,若領導干部視法律為可隨意逾越的界限,則法治大廈的根基將被動搖。原因很簡單;上梁不正下梁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事什么時候也行不通。
李向安律師尖銳地指出,當前法治建設中的主要障礙,往往源于部分領導干部大腦中殘存的“權大于法”慣性思維。這種慣性思維的表現多樣:或是以“地方特殊情況”為由規避法律約束;或是將個人意志凌駕于法律程序之上,自以為是稱霸一方的“土皇帝”;或是將法律工具化、選擇性適用,眼睛只看著別人,唯獨不看自己。這些現象不僅損害法律權威,更侵蝕黨的執政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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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黨是一個講法治建設的黨,從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關系審視,一個深刻的政治邏輯清晰可見:領導干部不依法辦事,不尊重憲法和法律,本質上就是違背了黨的領導。這一論斷具有雙重意涵:其一,依法治國是黨的明確政治主張,背離法治就是背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通過法律程序將黨的政治主張上升為國家憲法法律制度,遵守憲法法律就是在執行黨的政治意志;其二,黨的具體領導活動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進行。超越法律界限行使領導權力直接構成違法違紀行為,這不但違反具體法律規定,也違反黨章黨規,損害黨的形象和威信。
因此各級領導干部的法治素養和依法履職能力,直接關系到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法治意識淡薄、違法行事、有權就任性的某些領導干部,實際上是從內部削弱了黨的領導和權威,嚴重損害了我黨作為執政黨的公信力和領導力。所以領導干部必須時刻繃緊法治這根弦,松懈不得。如何讓領導干部真正繃緊法治這根弦呢?這需要外在的制度約束與內在精神培育的雙重努力,標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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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層面,必須健全各級領導權力的運行監督制約機制,將各級權力統統關進法治制度的籠子里。完善領導干部考核評價體系,將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作為重要考核指標,落實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對違法用權的領導嚴肅問責;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偵查權。
在精神層面,需要培育深厚的法治文化。領導干部要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要帶頭學習法律、敬畏法律,將法治精神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在工作中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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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說我們已經建設好法治社會了,還遠遠沒有。法治社會的建設非一朝一夕之功,根治“權大于法”的弊端更是任重道遠。各級領導干部作為“關鍵少數”,其法治意識與行為方式直接影響全社會法治風尚的形成。唯有領導干部率先垂范,以身作則,時刻繃緊法治這根弦,真正將依法辦事作為履職盡責的基本要求,才能從根本上推動法治中國建設,行穩致遠,才能最終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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