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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對陳震偷稅案件進行處理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處網絡車評人陳震偷稅案件。
經查,2021年至2023年,陳震通過隱匿收入、轉換收入性質、進行虛假申報等方式,少繳個人所得稅共計118.67萬元。2025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其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247.48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隱匿收入、轉換收入性質、進行虛假申報等手段不繳少繳稅款,屬于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偷稅行為。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稅務部門將在全面落實各項稅費優惠政策、不斷優化稅費服務的同時,堅決維護國家稅收安全,堅決維護法治公平的經濟稅收秩序。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網站
編輯:楊潤婷
值周:黑浩川 胡亞玲
主編:李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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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蒼山保護管理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批準在蒼山保護管理范圍內設立各類開發區,開發或者變相開發房地產以及從事其他損害或者破壞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自然環境等與蒼山保護管理目標不相符的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盜竊、損毀公共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設置排污口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四)野外用火的,由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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