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依法請求福建省高院、南平中院督促浦城縣法院對(2025)閩0722民初1428號判決作出正式書面答疑
本人不服浦城縣法院(2025)閩0722民初1428號民事枉法裁判,在向南平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的同時,已于2025年11月12日依法向該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請書》,就判決中十個核心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問題要求書面釋法說理。然而,1個月即將過去,審判員江娜及浦城縣法院至今未予任何書面答復,這不僅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漠視,更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后答疑制度的公然違背。現強烈請求福建省高級法院、南平市中級法院依法履行審判監督職責,督促浦城縣法院及其審判員江娜限期作出書面、詳盡、有針對性的答疑!
一問:何為“意思表示不統一”?請具體指明證據!
本人提交的8段跨越數年的錄音及微信聊天記錄清晰顯示,王兆華連續多年均以主債務人口吻承諾:“無論陳龍俊是否健在,都全部由我來還這個錢”“你錢是打給我的,我答應你,就等于這個錢我來還給你”。上述表述主體明確、內容連續、時間持續,已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證明王兆華始終作出由其承擔全部還款責任的清晰意思表示。
請江娜明確指出:究竟哪一段錄音、哪一句聊天記錄、哪一張借條體現了王兆華“不應由其承擔還款責任”的意思表示?一審法院是依據何種證據規則,將持續數年、內容穩定、反復作出的債務承擔承諾,認定為“意思表示不統一”?
正因王兆華長期、反復承諾由其承擔全部還款責任,并多次出具借條,本人才對其建立合理信賴,導致拖到現在才訴諸法律途徑主張權利。一審法院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忽視本人提供的完整證據鏈,徑行認定“意思表示不統一”,實質上架空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也違背了證據裁判規則。
二問:簽字位置能否否定數年行為的實質?
判決認為,王兆華若想債務加入,“理應在借款人處簽字”。但在2024年出具借條時,原債務人陳龍俊早已病故。王兆華仍出面處理債務、協商延期、簽署借條。
請問:在債務人已死亡這一根本前提下,王兆華仍持續承諾還款并簽署文件,這一系列行為的法律實質究竟是什么?法院在認定法律行為性質時,是應拘泥于形式上的簽字欄位,還是應探究行為人持續數年的實質意思表示?
三問:為何駁回對關鍵事實的鑒定申請?
2024年借條上“陳龍俊”簽名是否為王兆華代簽,是判斷其是否意圖全面掌控債務的關鍵事實。法院以“超過期限”且“無必要”為由駁回鑒定,并稱“即使代簽也說明其不愿承擔”。
請問:在債務人死亡后,第三人出面代債務人簽名,何以反而“說明不愿承擔責任”?這一邏輯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經驗與誠信原則? 法院在未鑒定、無證據的情況下,如何認定該簽名非王兆華所寫?此舉是否實質剝奪了當事人查清關鍵事實的訴訟權利?
四問:為何回避《民法典》第552條,錯誤援引保證合同條款?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債務加入”。《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552條明確規定了債務加入的成立方式,并未設定“書面形式”強制要求。而一審判決卻援引《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685條(保證合同書面要求),以“舉輕以明重”為由,為債務加入增設了法定書面要件。
請問:這種跳躍至不同性質法律章節進行類推適用的方法,是否符合《民法典》的體系解釋規則?是否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加入核心在于意思表示”的司法觀點直接沖突?
五問:為何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明顯不公?
被上訴人王兆華聲稱15萬元保證金已轉交陳龍俊,但未提供任何轉賬憑證等證據*。一審法院江娜卻采信其單方口頭陳述。
請問: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法院在無任何證據佐證的情況下,采信一方當事人的口頭主張,是基于何種證據規則? 這是否意味著,在訴訟中,當事人只需作出有利陳述而無需舉證,即可被法院采納?
六問:朝領公司主張公章虛假,為何無需承擔舉證責任?
申請人提交了蓋有朝領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正式合同,已完成初步舉證。朝領公司主張公章系“私刻”,卻僅提供一份注明“不做其他任何證明”的《接報回執》,未申請司法鑒定,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江娜卻以“難以認定”為由判決其不擔責。
請問:將本應由朝領公司承擔的舉證責任(證明公章虛假)變相轉嫁給善意的原告,是否符合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
七問:為何僅憑單方陳述認定款項性質及去向?
判決依據“據王兆華庭審陳述,其將款項全部交由陳龍俊使用”,認定款項屬個人行為。
請問:在無任何客觀證據(如銀行交易明細)印證的情況下,法院采信一方當事人無證據支持的利己陳述,作為認定案件關鍵事實(款項性質)的主要依據,是否符合證據采信規則? 這會導致何種司法導向?
八問:“保證金轉借款”為何能免除違約方根本責任?
將保證金轉為借款,是基于朝領公司(表象代理人)根本違約(未安排進場) 這一前提。該行為是對債權金額的重新確認與救濟,而非債務的免除。
請問:一審法院認定“轉化即可切斷朝領公司全部法律責任”,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這是否意味著,合同一方違約后,只要其關聯人與債權人就損失達成新協議,違約方即可完全免責?
九問:裁判結果是否違背誠信原則與核心價值觀?
王兆華多年反復承諾尤其承擔全部還款責任,朝領公司簽約收款后全盤否認。一審判決以“意思表示不統一”、“缺乏書面形式”等理由,免除了二者的法律責任。
請問:這樣的裁判結果,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七條確立的誠信原則?是否有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
十問:判后答疑制度形同虛設,司法公信力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要求落實判后答疑,保障當事人知情權、監督權,將其作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環節”。申請人已依法提交書面疑問,浦城法院及江娜卻逾期不予答復,采取“鴕鳥心態”與冷漠回避,實質上架空了該制度的設立初衷。
請問:
1、判后答疑制度浦城縣法院是否僅為一紙空文?法院是否存在選擇性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2、承辦法官是否有權對當事人依法提出的合理疑問置之不理?該行為是否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后答疑的明確規定?
3、江娜作為浦城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負責人,若帶頭不落實判后答疑要求,將傳遞何種司法作風?其行為將對法院公信力與司法權威產生何種負面影響?
福建省高級法院也在2025年6月27日召開的司法審判數據會商會上再次強調:要堅持問題導向,精準補齊短板弱項。強化“一次性解紛”理念,將判前溝通與判后答疑統一起來,讓當事人更加理解裁判、認同裁判。
結語與呼吁:
判后答疑,是司法公開、司法為民的最后一公里,是檢驗裁判文書說理是否透徹、法官是否敢于擔當的試金石。江娜作為本案承辦法官,對判決中的重大疑問避而不答,不僅令當事人困惑不解,更損害了司法權威與公信力。
我們堅信,公正司法不應懼怕質疑,坦蕩釋法方能贏得民心。我們嚴正請求:
福建省高級法院、南平市中級法院切實履行審判監督職責,立即督促浦城縣人民法院及審判員江娜,限期對上述“十問”作出書面、具體、有針對性的答疑!
讓當事人輸贏皆明,讓裁判經得起追問,讓公平正義在每一個細節中彰顯!
#懇請福建省高級法院 歐巖峰 副院長督導并請法官懲戒委員會對江娜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懲戒
#懇請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第十檢察部及檢務督察部(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施忠華、阮海鷹副檢察長督導加強對民事訴訟全過程、全方位的檢察監督
#懇請福建省委 組織部 干部監督室 督導調查江娜升遷任職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要求,對干部選拔任用進行監督糾錯;
#懇請福建省 紀委監委 信訪室、紀檢監察室、駐省高級法院紀檢監察組黃清波組長督導對江娜違紀違法立案調查工作
#懇請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監察和司法委 王敏夫 主任委員 、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 鄔勇雷 主任、省人大常委會 李德金 副主任督導加強對南平地區和浦城縣司法系統審判權運行的監督,落實“監督內容清單+存在問題清單+審議意見清單+整改意見清單”四張清單機制;促進依法行政與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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