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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這些年對腐敗分子的審判,公眾有點麻木了,因為犯罪數額沒有最高,只有更高,不斷刷新紀錄。
而判刑則往往是死緩并標配終身禁止減刑。公眾直喊不解渴。
但這個案件大家都關注了: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08億余元,2025年12月9日白天輝被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罪犯執行死刑。
死立執,這些年少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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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天輝利用擔任華融(香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業務拓展三部負責人、總經理、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資本運營總監、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在項目收購和企業融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08億余元。
4年就搞了11個億,平均年創收2.75億元,日均創收75萬元。
這是個什么樣的好單位啊?
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冊的企業,在網上沒能檢索到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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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網上消息,白天輝曾任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會董事、總經理,他與原華融公司董事長賴小民關系密切,是賴小民諸多違法行為的重要幫手。
在反腐專題片《國家監察》中,白天輝出鏡講述了賴小民的違紀違法行為:“他(賴小民)往上升的話肯定需要業績,他不會考慮長期的風險會怎么樣,只要你第一時間把規模給我做出來,把短期利潤給我實現出來,至于這個項目三年、五年之后出現風險,他不管的。他要去追求短期業績的話,那我們只能去投一些相對高風險的項目,比如說房地產,比如說股票。”
“有很多項目都是賴小民直接交代的,都是他的朋友的,有些時候為了完成領導交代的任務,把一些從市場角度考察的很多因素和點,要么是忽略了,要么是給美化了。”在談到很多違規項目時,白天輝這樣說。
賴小民落馬后,白天輝也被“順藤摸瓜”查了出來。2019年1月,檢察機關依法對白天輝作出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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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特殊點還在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雖然白天輝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并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均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天輝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白天輝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本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白天輝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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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例雖有重大立功,也不從輕是他的前“老板”賴小民,已于2021年1月被執行死刑。
2021年1月30日的中紀委官網曾經有篇《賴小民伏法彰顯依法嚴懲腐敗決心貪腐沒有免死牌》說:
法院認定,賴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我國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需要注意的是,有關法條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對賴小民是否從寬處罰,應當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社會影響和主觀惡性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雖有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的,可以不從寬處罰。由此,賴小民雖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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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判處賴小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賴小民上訴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02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賴小民執行了死刑。
“得罪千百人,不負十四億”,是再明白不過的政治賬。
貪腐沒有免死牌,反腐懲惡決不能手軟。
2025年12月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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