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們來嘮個發生在京城胡同里的真實事兒——一頓400多的火鍋,就因為筍片上一只小飛蟲,食客直接要4000塊賠償,這事兒最后鬧到法院,結果卻讓人有點意外!
先帶大家回到現場:北京景山公園附近的胡同里,有家小火鍋店生意特別火,火鍋香能飄半條街。那天小張和小劉來這兒吃飯,正吃得熱火朝天,突然發現筍片上爬著一只小飛蟲!倆人當即就炸了,拍著桌子要求十倍賠償,“這頓花了400多,最少賠4000,一分不能少!”
店主王大姐急得直擺手,“咱們小本經營,再商量商量行不行?”可小張和小劉態度特別堅決,“衛生不合格,必須賠!”周圍食客都湊過來看熱鬧,好好的吃飯氛圍全沒了。后來協商不成,小張和小劉直接把火鍋店告到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要求退餐費還得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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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案子涉及的錢不算多,法院就用了“小額訴訟程序”,處理起來更快。承辦法官陳貝先看了小張他們拍的現場視頻,確實能清楚看到剩下的3片筍上有只飛蟲,但仔細一放大,發現這蟲子形體完整,沒一點擠壓損壞的痕跡。另一邊,王大姐拿出了消殺記錄和服務合同,說店里每個月都找專業公司做消殺,還愿意賠償,就是覺得4000塊太多了。
一盤20塊的筍片,到底該不該賠4000多?為了弄明白,陳貝法官第二天一早就去了火鍋店實地查看。那會兒店還沒開門,里面桌椅擺得整整齊齊,桌面擦得干干凈凈,一點異味都沒有。王大姐指著通風口說:“您看,我們還裝了防蟲網,每個月固定做兩次消殺。”說著又拿出了筍片的食品檢測報告,證明食材沒問題。可小張和小劉還是不松口:“有蟲子是事實,我們就得要十倍賠償!”
回到法院后,陳貝法官又仔細分析了案情。首先,王大姐的檢測報告能證明筍片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次,視頻里的飛蟲沒損傷,不像是生產或加工時混進去的,更可能是后來落在菜上的;再加上火鍋店有消殺記錄、裝了防蟲網,已經盡到了管理義務。要知道,在開放的餐飲店,偶爾有一只飛蟲飛進來,確實沒法完全避免,總不能苛求店家把店里弄得連一只蟲子都進不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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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后案子開庭,當庭就宣判了。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火鍋店故意提供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而且小張和小劉也沒因為吃了筍片有實際損失,就憑用餐體驗不好要十倍賠償,沒法律依據。最后判決,火鍋店只需要退還筍片的20塊錢就行。
宣判后,陳貝法官還特意解釋:“法律肯定要保護消費者,但也得看事實,考慮經營者的實際情況。咱們喜歡去胡同小店吃飯,不就是圖那股煙火氣嘛?要是脫離實際去要求店家,搞不好這些小店都經營不下去了,最后影響的還是咱們的消費體驗。”
小張和小劉聽了也服了,說之前是自己片面理解了法律,不該要那么多賠償。王大姐當場把20塊錢給了他們,還說以后會更注意,給顧客更好的體驗。
說到這兒,小編得給大家科普幾個法律知識點,以后遇到類似情況就不會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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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是“食品安全十倍賠償”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消費者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了要求賠償損失,還能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算。但注意啦!這個賠償有個前提——得是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經營者故意賣有問題的食品。像這次案子里,飛蟲是后來落上去的,筍片本身沒問題,店家也沒故意犯錯,所以就不能用這個條款要十倍賠償。
第二個是“小額訴訟程序”。如果案子的訴訟標的額比較小(一般是當地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0%以下),雙方都同意的話,法院就會用小額訴訟程序。這種程序審理快、效率高,一般一審終審,能幫大家節省時間和精力,特別適合像這次這樣的小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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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是“消費者損失的認定”。很多人覺得只要食品有問題,不管有沒有實際損失都能要高額賠償,但其實不是這樣的。法律上要求的賠償,要么是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標準,要么是消費者因為吃了有問題的食品受到了實際損失(比如生病去醫院)。這次小張和小劉沒吃那片有蟲的筍,也沒生病,所以沒法要求更多賠償。
最后小編想說,消費維權是咱們的權利,但也得講道理、守法律,不能盲目獅子大開口。而店家呢,也得盡到自己的責任,做好衛生管理,讓大家吃得放心。畢竟,胡同里的煙火氣,需要咱們消費者和經營者一起守護,這樣才能讓這些小店一直陪著咱們,讓生活更有滋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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