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來,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推進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領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違規行為,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為強化警示教育作用,現公布4宗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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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根據群眾投訴舉報,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流通環節對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米粉產品進行風險抽樣檢測,送檢米粉中檢出“乙二胺四乙酸二鈉”成分。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規定,乙二胺四乙酸二鈉不得在米粉制品中添加,該檢測結果表明企業涉嫌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
為查清事實,2024年12月底,執法人員隨即突擊檢查該公司,在其生產車間內查獲 12 袋白色晶體狀粉末。經檢驗機構確認,該粉末為乙二胺四乙酸二鈉,證實企業存在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米粉的違法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2025年5月20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下列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9211.5元;2.罰款70000元。
案例警示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乙二胺四乙酸二鈉不得添加在米粉制品中。米粉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建立原料管控、生產記錄及成品自檢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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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海口秀英某蔬菜加工廠生產的真空風干蘿卜絲,被檢測出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實測值0.298g/kg,超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定的“≤0.15g/kg”標準指標,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該加工廠在投料配比環節過量添加糖精鈉,且食品標簽上的配料表未完整標注、生產者信息標注錯誤。
上述行為違反《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依據《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該加工廠作出下列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470元;3. 罰款6000元。
案例警示
甜蜜素作為常用甜味劑,需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的限量使用,超量攝入可能對人體肝臟、神經系統造成負擔。蔬菜制品小作坊應強化合規意識,嚴格控制食品添加劑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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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海口秀英某蔬菜加工廠生產的 “香丁丁(蘿卜)(醬腌菜)”被檢測出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超標。經查,該加工廠在投料時,對甜蜜素添加比例計算錯誤,導致用量超出國家限量標準。
該加工廠生產經營甜蜜素超限量的“香丁丁(蘿卜)(醬腌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條關于“禁止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行為輕微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以上情形符合《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該加工廠作出下列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504元;2.罰款5000元。
案例警示
甜蜜素作為常用食品添加劑,其使用量應嚴格遵循《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超限量攝入可能加重人體代謝負擔。食品生產企業應強化從業人員操作規范培訓,建立添加劑用量“核算-記錄-核驗” 全流程管控機制,避免因操作失誤導致產品不合格。同時,應積極履行不合格產品召回義務,最大程度降低安全風險。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對醬腌菜等民生食品的抽檢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切實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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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5日,執法人員依法對海口龍華某老爸茶店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在其經營場所貨架上發現 1 瓶復配著色劑(香芋色香油 / 紫色),該產品生產日期為 2023 年 2 月 7 日,保質期 2年,已超過保質期。
經查,該老爸茶店于 2023年7月1日購進該食品添加劑(650ml),采購金額45元。該老爸茶店提供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表”顯示,其于2025年2月12日使用該著色劑5克,用于制作并銷售1份大型海南芋頭糕。使用后發現該添加劑已過期,遂將其存放于貨架未做及時清理處置,直至被執法人員查獲。涉案過期復配著色劑貨值金額為45元,違法所得無法核算。
該老爸茶店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禁止生產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涉案貨值金額較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違法行為輕微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以上情形符合《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并結合案件情節及自由裁量因素,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 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復配著色劑;2.罰款2500元。
食品安全無小事
食品添加劑的合理合法使用
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保持對食品添加劑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打擊態勢,加大對重點食品、重點環節的監管力度。
也誠邀社會各界
積極參與監督
如您發現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超范圍、超限量使用添加劑等行為,請撥打0898-12315投訴舉報,共同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來源: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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