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大城縣征兵辦日前發布《關于我縣新兵劉某拒服兵役的情況通報》。詳情如下:
劉某,男,漢族,大城縣大尚屯鎮人,2006年1月出生,2025年9月從大城縣應征入伍,服役于武警某部隊。
劉某自入伍以來,由于不能適應部隊嚴格管理和正常工作、學習、訓練,思想出現波動,先后多次遞交離隊申請,請求作退兵處理。經部隊、縣征兵辦、鄉鎮干部、家長多方反復談心教育,宣講拒服兵役相關政策法規和嚴重后果,仍然拒絕履行兵役義務。11月2日,武警某部隊對劉某作出除名處分。
劉某拒服兵役的行為性質嚴重、影響惡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關于解決入伍新兵拒服兵役問題暫行辦法》等相關法規,為懲戒本人、警示他人,對劉某拒服兵役行為作出如下處罰:
取消其個人及家屬優待,并按照大城縣2025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標準2倍處以罰款,共計48000元;
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自政府處罰決定下發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為其辦理升學復學手續;
在公安戶籍管理系統“兵役狀況”欄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樣;
自政府處罰決定下發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出國(境);
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作為反面典型,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通報其拒服兵役行為。
拒服兵役
看看兵役法如何規定?
第五十七條規定: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年內不準出境或者升學復學,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十八條規定:
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
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其中,被軍隊除名的,并處以罰款。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招錄、聘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第五十九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規定:
擾亂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兵役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參軍光榮
入伍不是兒戲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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