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立新 何芳莉 王洪賞
日前,經檢察機關監督,不如實報告民事賠償義務企圖蒙混過關獲得減刑的罪犯王某,被法院裁定不予減刑。
2022年11月,罪犯王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23年2月,王某入河南省鶴壁市監獄服刑。入監以來,因表現較好,王某四次獲得表揚。2025年8月15日,監獄對王某提請減刑八個月。
8月16日,鶴壁市檢察院駐獄檢察官對監獄移送的提請減刑卷宗依法進行審查。在審查判決書時,檢察官發現,王某駕車兩次故意撞擊被害人,致被害人左踝重傷二級、左足損傷為八級傷殘和左踝損傷為九級傷殘。而該刑事判決書并無財產性判項,也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同時,提請減刑的卷宗材料中沒有能夠證明民事賠償的材料,王某的認罪悔過書和罪犯個人改造總結及規劃上,也寫著“本人無任何附加刑”。
“被害人遭受如此嚴重的傷害,怎么沒主張民事賠償呢?”檢察官對此感到疑惑。于是,檢察官先向獄警詢問,得知前期監獄也曾對民事賠償情況進行核查,但并未查到。
檢察官和獄警又向王某核實,王某也表示沒有需要履行的民事賠償義務。而王某對民事賠償義務是否知情、是否如實報告,直接影響其是否具有“確有悔改表現”這一減刑要件。
因卷宗中沒有相關材料,檢察官在法官的配合下,聯系原刑事案件承辦人,查詢到被害人曾在王某服刑后單獨提起了民事訴訟。2023年10月26日,法院判決王某承擔賠償19萬余元費用。
查詢到民事判決書后,檢察官再次認真聽了王某入獄以來20余次會見、10余次親情通話共計600多分鐘的錄音。經一一甄別,最終確定王某在會見其近親屬時,同意聘請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且在2023年11月會見其妻子時,已被告知判決結果及需要賠償的數額。
鑒于王某在核查、開庭階段不如實報告且未履行民事賠償義務,獄內存在消費較高等情況,檢察官審查后認為,王某的行為違背悔改表現的實質要求,建議法院裁定不予減刑。2025年11月29日,法院裁定不予減刑。
針對監獄對財產性判項履行核查不到位等問題,2025年11月27日,鶴壁市檢察院制發檢察建議,建議監獄提升實質化審查能力,常態化開展民事賠償義務履行核查工作。同時,針對減刑聯動審查財產性判項執行信息不到位等情況,該院與法院、監獄建立罪犯財產性判項執行信息共享核查機制,實現了罪犯民事賠償執行情況動態同步共享。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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