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法治報”報道,在上個月審理的一起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案件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陳櫻遭遇到了AI對法律規定造假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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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是:勞動爭議案件的上訴狀,其中引用的一個2025年3月頒布的《關于審理社會保險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可經過法官的多方求證,發現這個司法解釋根本不存在。
(類似的司法解釋,應該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42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上訴上還引用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來分析案情及法律適用,與該案中的過錯責任毫無關系。
法官跟當事人聯系,詢問為何提供虛假的法律規定?在法官“當事人如果不能合理解釋文書來源及依據,須承擔提供虛假書證的后果。”的震懾下,當事人才說明,這是AI提供的。
報道文章還稱,不僅當事人會中招,連律師也會中招,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起案件中,原告代理律師向法庭提交的書面意見中,援引了名為最高法院的某案例及上海一中院的(2022)滬01民終12345號案件的參考案例。經法庭核查,這兩起所謂的司法案例實為AI杜撰生成。
法官提醒,對法律文書選擇AI輔助的,一定要具有風險意識,注意識別,有關AI產品的提供者,也應該管AI法律規定和適用的造假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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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此反映強烈的另一個原因是,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將一審或二審的法律文書,全文交給人工智能去評析,進而撰寫相關的法律文書,或是去跟法官理論。
用法官的話是,“法院已基于重復起訴理由裁定駁回起訴,且裁判文書已作充分說理。但當事人劉某(化名)仍偏信AI提供的答案,拒絕信任司法機關裁判,并將人工智能生成的答復作為書證提交。”
如此現象,“不僅干擾正常司法審判秩序,也可能對當事人自身權益造成損害,甚至損害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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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杜撰法律規定早已不是什么新聞
不可否認,AI在法律領域的運用,已經勢不可擋,未來發展到什么人工替代程度,誰也不好說。相比法律人的專業知識儲備,以及法律搜索組織能力,AI具有無法比擬的優勢。
于是乎,近些年,法律圈乃至社會各界,都掀起了在法律領域推廣應用AI的熱潮。包括法院在內,也在大力發展AI輔助審判系統。有法院宣傳,構建和運用AI司法輔助系統,可以提供司法裁判的效率和準確率。這類文章公開查詢就可見。
還有法律人適用AI撰寫出了法院判決書,發現相比人工撰寫的,具有更充分的法律說理性,而且對證據進行了一一分析。曾經有法院人講,目前的法院審判系統,已經配備了AI撰寫法律文書的能力,寫出來的判決內容,可圈可點。
可是,在引用AI過程中,有人發現,確實存在AI杜撰法律規定的現象,被人稱之為“法條幻覺”,主要表現為:一是虛構高仿法條,可以按照法律的格式,自己杜撰出來一個假的法律規定,甚至可以是整部“司法解釋”;二是可以虛構司法案例,將已有的司法案例進行修改之后,按照提問者或是自己想要的裁判方式,予以提供;三是法條更新滯后,給出的法律適用使用的還是舊版的法律規定。
據此,AI在法律行業的普遍運用,乃至成了法律人必備的輔助工具的同時,如何甄別和克服AI給出的法律結果的準確性,成了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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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如何避免出現AI跟司法結果打架的現象
“上海法治報”的這篇文章,雖然列出了AI存在的一些問題,但也反映出了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正在使用AI評判法院的判決書,進而讓AI寫出針對判決書的異議書。這就出現了,AI評測結果跟法院判決書,究竟誰更有公信力的問題。
曾經有讀者跟語人君講,自己收到了法院判決書以后,直接就將判決書的全文輸入了AI,詢問判決結果的合理性。結果是,AI給自己提供了大量的不用于判決結果的意見。有了這意見,讀者打斷申請判后答疑,看看法官會作何解釋。
此外,網上還有案件當事人,將自己的判決書輸入AI,并且提出一系列的問題,進而將AI給出的評析,整理成文章,發布到了網上。
如何應對AI對法院判決結果及說理的評析及挑戰,不得不說,對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報道文章中,法官在提出AI存在諸多問題的同時,也反映了司法工作中,法官在判案時,已經感受到了來自AI法律知識輸出的挑戰。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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