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
2025年11月7日,在白銀市靖遠縣牛某康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搭載趙某虎沿下灘二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下灘二路進永新街南7米十字路口時,因未按照導向車道行駛(右轉道路直行),導致車輛正前部與正在左轉通過路口的張某駕駛的甘D*C887號小型汽車前部發生碰撞,致牛某康、趙某虎受傷,兩車受損。碰撞后牛某康逃離事故現場,造成傷人逃逸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鏈接
經交警現場認定,牛某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 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坐人、過往車輛應當予以協助。”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但因牛某康只有14周歲,系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故由其監護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 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之規定,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交警提示
● 法律明確駕駛電動摩托車需年滿18周歲并取得相應駕駛證,廣大家長應加強對孩子的交通安全監管和教育引導,不要將電動摩托車交由未成年人騎行,應及時勸誡孩子騎行戴好頭盔、不得有違法載人、追逐競駛、逆行、發生事故逃逸等違法行為。
● 騎行自行車應年滿12周歲,電動自行車應年滿16周歲,騎行電動摩托車應年滿18周歲,廣大學生應騎行符合年齡的車輛,騎行時要遵守交規、戴好頭盔、杜絕闖紅燈、逆行、不按車道行駛、追逐竟駛等違法行為。
● 駕車行經路口時,要牢記轉彎讓直行、右轉讓左轉、(在無燈控也無交警指揮、且無標志標線的路口)讓右方來車先行。不論是轉彎還是直行車輛都應減速慢行、提前開啟轉向燈,時刻觀察周邊路況,并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法律法規,文明禮讓,確保安全通過,避免事故發生。
來源:白銀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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