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狗被毒死女子辭職追兇3年,今天宣判了,65歲被告投毒致9條犬只死亡,獲刑4年。
這個案件有兩個特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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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毒死了9條犬只,法院沒有按虐待動物處理,而是判了投放危險物質罪。
因為這個被告投放的是國家明令禁用的劇毒化學品:氟乙酸鈉。微量即可致死,無解毒劑,對人類、動物都致命。
法院的審理邏輯是,你不是普通虐狗,你是在小區公共空間撒一種“對人也能致死”的化學毒物。這直接從“動物傷害”躍升到“危害公共安全”。
再就是,老人的投毒行為不是針對某一只狗,而是“無差別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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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別看重這一點,投毒者把毒雞脖扔在公共區域,任何路過的生命都可能被毒死。
不止狗,貓、小孩、老人都可能遭遇致命危險。
也就是說,你無法控制毒藥落到誰手里,也無法控制它造成什么樣的后果。
因此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是“針對具體對象的加害行為”,而是在公共空間制造不特定多數人的危險。
那不正是刑法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投放危險物質的典型特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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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特別之處,是被告的態度直接影響了量刑。
被告確實在偵查階段承認過“自己投了毒”,但在關鍵問題上卻采取了“部分否認責任”的態度:
否認自己投毒導致犬只死亡,還說他也養過狗,他也很愛狗;拒絕賠償,拒絕和解,拒絕向各被害人道歉。
在中國的刑事司法體系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非常明確的:
承認行為,承擔后果,積極賠償和取得諒解。
只要做到這些,量刑可以明顯下降,很多同類投毒案件,因為賠償+諒解,最后都能判到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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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案中,被告既不賠償、也不道歉、也不諒解,甚至在庭審中對死亡結果提出抗辯,這在法官看來屬于沒有認罪態度,缺乏悔罪表現,不愿民事修復。
也就是說:能減刑的通道他一個都沒走。
既然你心無悔意,法院也只能隨你,按照正常幅度判處刑罰,4年有期。
最后我關心的民事附帶賠償,還沒看到法院有披露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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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很關鍵,會涉及法院怎么認定寵物的價值,不應該只是市場價,更包含陪伴價值、情感價值和紀念意義,這部分才是法院未來必須面對、也最難量化的部分。愛犬被毒死 她追兇3年 65歲投毒者 4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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