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記者閆晶晶
“受傷后,我的膝蓋一直不好,也不能出去打工,我要求的賠償卻一直得不到解決,當時真的是絕望了……”近日,曾因工傷維權陷入勞動爭議糾紛的陳某簽署了和解協議,并當場拿到了令她滿意的補償金。“都過去了。往后的日子要好好過。”陳某說。
這是山西省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下稱“太原鐵檢分院”)辦理的一起勞動爭議糾紛申請檢察監督案件。
2022年,陳某入職山西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下稱“某勞務公司”),從事木工工作。同年6月25日,陳某在工地工作時不慎從高處跌落摔傷。
住院治療后,為了盡快拿到賠償金,2022年7月22日,在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情況下,陳某的丈夫雷某與用人單位簽訂《工傷補償協議書》,約定除已付醫療費外,由用人單位再支付“一次性補助金”11萬元,雙方勞動關系解除,陳某自愿放棄仲裁、訴訟等權利。
隨后,陳某回到老家繼續治療,并申請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結果顯示,陳某為九級傷殘。陳某于是向用人單位提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等多項主張,被用人單位拒絕。
在接下來的日子里,歷經勞動爭議仲裁,一審、二審、再審,有關部門均以《工傷補償協議書》真實有效且已履行、不存在顯失公平等理由,未能支持陳某的請求。陳某不服,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
經審查,該案承辦檢察官、太原鐵檢分院民事檢察部門負責人王彩虹發現該案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問題。
“在落實工傷待遇時,‘私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常用的處理方式,這種方式需要建立在雙方明知各自權利義務的基礎之上。本案中,簽訂《工傷補償協議書》時,陳某尚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對于自己放棄的保險待遇并不明知。后續的鑒定證實,協議書中約定的‘待遇’明顯低于法定標準。此外,工傷賠償不同于家庭日常事務,判決僅以夫妻關系就認定雷某表見代理行為有效,未審查相對人是否構成善意且無過失,這顯失公平。”王彩虹表示。
“該案符合抗訴條件,但抗訴就能真正解決申請人的急難愁盼嗎?”王彩虹陷入了思考,并努力尋求更有利于解決矛盾糾紛的突破口。
“一方面,陳某作為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未足額落實是其急難愁盼問題。若啟動提請抗訴程序,案件審理周期長,陳某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確定、及時的保障。另一方面,某勞務公司面臨實際經營困難,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可能加劇企業生存壓力,甚至引發連鎖反應。”王彩虹對記者說道。
經過檢察機關的多次溝通,用人單位和陳某都表露出和解的意向。在此基礎上,承辦檢察官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由用人單位向陳某現場轉賬。雙方當事人當場握手言和,陳某也撤回了監督申請。該案的辦理最終實現了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最優解”。
“民事檢察和解是檢察機關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有效舉措。在檢察環節促成當事人和解,不僅有利于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更能以柔性手段防范和化解風險隱患,促進社會穩定。”太原鐵檢分院檢委會專職委員喬慧峰表示,下一步,該院將繼續發揮職能優勢,積極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的路徑,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貢獻檢察力量。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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