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工傷保險微信公眾號
案情簡介
仲某是某公司員工。2021年6月16日晚上10:00,仲某下夜班,于10:08打卡離開單位,后與同事在單位附近餐館用餐。用餐結束后已過凌晨,仲某騎電動車回家。2021年6月17日凌晨1點左右,仲某在返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當地交警大隊認定,仲某無事故責任。2022年5月18日,仲某的家屬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公司認為,仲某下班離開公司的時間為2021年6月16日晚上10時8分,仲某從單位到家距離不足3公里,騎電動車日常在途時間不會超過15分鐘,而其發生事故時在次日凌晨1點左右,距其下班離店足有3小時之久,明顯不屬于下班后的“合理時間”,因此不應認定為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處理結果
人社局認定仲某死亡不屬于工傷。仲某的家屬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復議機關及人民法院均駁回其訴訟請求。
解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六條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據此,對于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需要準確把握“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兩個案件事實。
本案中,仲某下班后和同事用餐后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此時距離其從公司下班打卡已間隔約3個小時,且仲某下班后與同事用餐既不是工作原因,也不屬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必要活動,其發生事故時已明顯超出了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此外,綜合考量仲某工作地點與住處的實際距離、騎乘電動車直接回家通常所需時間、事發當晚仲某就餐所用時長以及發生交通事故系在就餐結束之后等事實,可以認定仲某發生交通事故明顯超出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