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日常生活中簽合同常使用范本合同,若合同相對方主張范本合同條款屬于格式條款,該主張能得到法院支持嗎?比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類法定范本合同,其條款會被認定為格式條款嗎?
也迪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 496 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預先擬定,且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核心特征是無協商空間,提供方單方決定條款內容,相對方只能被動接受。而范本合同是由主管部門制定的指導性合同范本,包含必備條款、選擇條款和約定條款,雖部分條款為預先擬定,但合同雙方可針對標的、價款、履行方式等核心內容自主協商確定,甚至可對范本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具備充分的協商權限,不符合格式條款“未與對方協商”的核心要件。
其次,范本合同多是特定領域的法定參考文本,部分領域雖要求強制使用范本,但不代表條款不可協商,其僅為締約提供規范框架,無強制約束力。而格式條款的提供方需履行提示與說明義務,對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的條款需加粗、劃線等方式提醒對方,若未履行該義務,該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且格式條款常因雙方地位不平等,易出現損害相對方利益的內容,而范本合同的制定遵循公平原則,條款內容更具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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