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12月11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備受關注的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因在驢肉中摻入馬肉、豬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40萬元,同時還需支付懲罰性賠償金70.2萬余元,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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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新京報記者張靜姝 攝
朝陽法院審理查明,2024年1月至9月期間,李某作為一家飯店實際經營人,雇用郭某某、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通過在驢肉中摻入馬肉、豬肉的方式摻雜、摻假生產、銷售偽劣驢肉制品。
被告人李某通過堂食、外賣平臺等多種渠道進行銷售,經核算銷售金額達人民幣70余萬元。2024年9月,警方對涉案店鋪及相關人員進行查封、抓捕,同時扣押物證碎肉、凍肉若干。經檢測,被扣押肉類含豬源性成分、馬源性成分、驢源性成分。2025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被豐臺警方抓獲歸案。
朝陽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在生產、銷售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以馬肉、豬肉等肉類冒充驢肉,生產偽劣產品并予以銷售,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鑒于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在刑事處罰之外,朝陽法院還支持了檢察機關提起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通過摻雜、摻假方式生產、銷售偽劣驢肉制品,該行為同時損害了社會上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侵害了公共利益,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依法還應當承擔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賠償責任。
朝陽檢察院作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702672元,并在國家級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的訴請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最終,朝陽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幣40萬元。責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702672元,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就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李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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