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先生在客服誘導下開始大額墊付充值,且不斷加大投入。然而,到了最后提現時,華先生卻發現本金和傭金都無法提出。
◆他們身著便裝,頭戴寫有“保安”字樣的鴨舌帽,手持剪刀和撬棍,進門后大吼:“都蹲下,別動!”張某還佯裝打電話稱:“張隊,人都被我們控制了。”
◆張某、杜某、方某搶走另外兩個“卡農”賬戶內用于“跑分”的1萬余元人民幣,并在接下來的五日內分批將馬某卡內剩余的31萬余元人民幣通過轉賬、取現的方式套現。
一邊參與“跑分”洗錢,一邊和“警察”里應外合劫走電詐贓款,再與“警察”分贓……看似萬無一失的安排,在警方偵破一起刷單詐騙案后浮出水面。
經江蘇省江陰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這個犯罪團伙的從犯方某被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6萬元。至此,該案所涉5名犯罪分子均受到法律制裁。
暗藏陷阱的App
2024年5月31日,江陰市民華先生來到市公安局報案,稱被他人以刷單方式騙走115萬余元。
原來,兩天前,華先生收到一個有刮獎單的快遞。抱著試試看的心態,他按照提示掃碼入群、驗證身份,很快便收到了群主發來的20元定向紅包。華先生陸續又完成幾個任務,都拿到了返現。
此后,深信不疑的華先生便按照群主指示,下載一款App,并按要求綁定銀行卡、手機號等個人信息。在完成幾次小額刷單并獲得返現后,華先生在客服誘導下開始大額墊付充值,且不斷加大投入。然而,到了最后提現時,華先生卻發現本金和傭金都無法提出。直到5月31日接到江陰市公安局的提示電話,華先生才意識到被騙了,遂報警。
公安機關順著資金流向展開偵查工作,發現華先生被騙的115萬余元資金中有50萬元通過刷POS機被轉移至馬某的卡中,且POS機綁定的多家商戶注冊人均為馬某,由此將馬某鎖定為犯罪嫌疑人。
2024年7月5日,馬某被抓獲歸案。警方針對轉入馬某卡中被害人被騙資金的去向,加大訊問力度,意外發現馬某涉及多起案件。他不僅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還伙同他人導演了一起搶劫案。根據馬某供述,警方鎖定了同案犯杜某、張某、方某和張某軍,并通過偵查摸排,于同年7月至9月將4人先后抓獲歸案。
里應外合上演搶劫戲
馬某交代,2024年3月,他在安徽老家的棋牌室結識了杜某。同年5月,他在明知出借銀行卡給他人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情況下,仍在杜某的召集下來到湖北仙桃,用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幫助電詐人員轉賬。經查,馬某名下的銀行卡涉及資金流水98.8萬余元,其中62.8萬元是電詐贓款,華先生被騙的115萬余元中的50萬元便是轉入這張卡。
以往在幫助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中,像馬某這樣的“卡農”(以本人銀行卡提供幫助)主要賺取的是傭金。然而,糾集馬某的杜某卻不滿足于此。“他說我提供銀行卡‘跑分’時,卡內會收到錢。銀行卡轉賬取款每天有限額,所以當天會剩下一些。這時他帶人沖到‘跑分’的地方,把這筆錢‘黑’掉,再把卡里剩下的錢分掉。”馬某交代,杜某當時分析稱,由于“跑分”的錢原本就是電信網絡詐騙分子的“黑錢”,對方必然不敢報警。想著有利可圖,馬某便答應加入其中。杜某給馬某配備了兒童電話手表,里應外合時方便定位。
5月31日,馬某便依照杜某安排,趕赴湖北,加入了“跑分”團伙。當日在某小區樓房內,“跑分”團伙成員將馬某的身份證、銀行卡收走,用馬某的信息辦理多臺POS機后,將馬某看管在房間內,禁止其隨意出入。下午,馬某的銀行卡內便開始有資金進賬。晚上11點,身在外圍的杜某及同伙張某開始與馬某聯系,詢問其具體位置及看守情況。
6月1日凌晨3點,杜某、張某及其找來的幫手方某、張某軍根據兒童電話手表的定位來到馬某所在房間門外。按照先前約定,馬某猛烈咳嗽向門外發出信號,杜某、張某等人隨即掏出撬棍破門而入。他們身著便裝,頭戴寫有“保安”字樣的鴨舌帽,手持剪刀和撬棍,進門后大吼:“都蹲下,別動!”張某還佯裝打電話稱:“張隊,人都被我們控制了。”此時,“跑分”團伙成員以為對方是便衣警察,都蹲在角落里不敢出聲。
接著,張某手拿撬棍逐一盤問馬某和另兩個“卡農”。為了演得逼真,問到馬某時,張某還扇了馬某兩個耳光,并檢查其余兩個“卡農”的賬戶余額。隨后,在“跑分”團伙看管人員的注視下,馬某和另外兩個“卡農”被杜某、張某帶離現場,上了一輛車。
為了將戲做全,張某等人將車直接開到了仙桃市公安局門口,停留了好一會,將兩個“卡農”放離,才連夜趕回安徽六安。
此后,張某、杜某、方某、張某軍搶走另外兩個“卡農”賬戶內用于“跑分”的1萬余元人民幣,并在接下來的五日內分批將馬某卡內剩余的31萬余元人民幣通過轉賬、取現的方式套現。其中,馬某分得好處費7萬元。截至案發,張某、杜某、馬某、方某、張某軍已將分得的錢款揮霍一空。
涉案人員均被判刑
2024年8月1日,警方將馬某涉嫌搶劫罪一案移送江陰市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杜某、張某、方某、張某軍因涉嫌搶劫罪于2024年7月至9月被警方移送該院審查逮捕。
![]()
辦案組在研討案件。
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該案系張某、杜某伙同馬某、方某、張某軍為牟取非法利益,經事先合謀,借參與“跑分”之機,設局劫取涉案電詐資金。
由于馬某和參與搶劫的張某、杜某、方某、張某軍等人相互協作,分工明確,屬于共同犯罪。審查逮捕期間,承辦檢察官按照先分類定性后分層處理的思路,仔細甄別參與人的行為作用與情節,依法分類分層處理:同年8月至9月,對張某、杜某、馬某、張某軍依法批捕,對方某采取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
批捕張某、杜某、馬某后,承辦檢察官圍繞搶劫罪當場使用暴力和當場劫取財物的定罪關鍵,繼續引導公安機關訊問“跑分”團伙看管人員、小區房主等,查明其被暴力壓制不敢反抗等細節,及時固定關鍵證據,為后續精準定性做好鋪墊。
經查,張某、杜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多次劫取財物,數額巨大;伙同他人秘密竊取財物,數額巨大;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確已構成搶劫罪、盜竊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馬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財物,數額巨大,構成搶劫罪。方某、張某軍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財物,數額巨大,構成搶劫罪。
2024年11月至今年10月,經江陰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搶劫罪、盜竊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張某、杜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一年不等,各并處罰金6.3萬元至5.8萬元不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2.3萬元。張某軍、方某因犯搶劫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至三年九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2萬元至1.5萬元不等。5人均未上訴。
來源: 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