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司法權威,捍衛法律尊嚴,切實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嚴厲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針對部分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以下簡稱“限消令”)仍進行高消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現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執行案件中,已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卻違反限消令規定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費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飛機、高鐵等高等級交通工具,入住星級酒店、購買不動產、旅游度假等)的被執行人(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須主動到本院執行局報到,如實報告財產狀況,接受法律處罰,并積極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履行義務。
二、被執行人主動到案并全面履行義務的,本院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協議并履行完畢的,可依法解除限制消費措施及相關懲戒。
三、逾期未主動到案、拒不接受處罰或仍拒不履行義務的,本院將采取以下強制措施:(一)依法予以罰款、司法拘留;(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各類媒體公開曝光,推送至相關聯合懲戒單位,實施“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三)依托執行查控系統及公安機關協作機制,開展精準布控、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四)對具有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產、經罰款拘留后仍拒不執行等情形,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四、本院設立舉報專線,接受社會公眾對被執行人違反限消令行為及財產線索的舉報,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從嚴懲處。法律底線不可逾越,司法權威不容挑戰。望相關被執行人認清形勢、摒棄僥幸心理,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否則將承擔更為嚴厲的法律后果。
報到地址:漳州市龍文區水仙大街89號
舉報電話:0596-2175323
特此公告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0日
違反限制消費令規定人員名單
■ 姓名:林耀洋
身份證號碼:
441481******0017
■ 姓名:黃亞河
身份證號碼:
350621******009X
■ 姓名:莊貴武
身份證號碼:
350627******3017
■ 姓名:黃明山
身份證號碼:
350600******1534
■ 姓名:李若濤
身份證號碼:
410105******2751
■ 姓名:陳培偉
身份證號碼:
350624******3052
■ 姓名:吳友華
身份證號碼:
350203******001X
■ 姓名:蔣玉萍
身份證號碼:
330124******0829
■ 姓名:吳 璇
身份證號碼:
350627******3046
■ 姓名:陳治宇
身份證號碼:
440583******4512
■ 姓名:黃志龍
身份證號碼:
350600******0513
■ 姓名:林建華
身份證號碼:
350600******4035
■ 姓名:吳榮旗
身份證號碼:
350600******4031
■ 姓名:張永炎
身份證號碼:
350622******2570
■ 姓名:王梅瑩
身份證號碼:
350623******6664
■ 姓名:陳文喜
身份證號碼:
350623******4816
■ 姓名:王小丹
身份證號碼:
452623******1246
■ 姓名:吳 權
身份證號碼:
441225******381X
來源:漳州中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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