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案件律師
請托型詐騙罪案件,為什么很多被請托人會被指控詐騙罪?
我們一般的理解是,我們的當事人也就是被請托人,因為受請托人的委托、收取辦事費用后,去為請托人辦理請托事項。但是因為最終事情沒有辦成,或者沒有達到承諾、預期的效果,請托人認為自己被騙了錢,因此指控被請托人構成詐騙罪。這類情況是最普遍和常見的。
所以我們在辦案過程中,遇到的最多的請托型詐騙罪案件,大多數(shù)都屬于這種,事情沒有辦成被指控詐騙罪的情形。
但是司法實務中還有一類非典型的請托型詐騙罪案件:被請托人已經(jīng)幫助請托人完成了請托事項,但是最終還是因為各種原因,被指控詐騙罪。
很多人對這種情況比較好奇,會認為請托事項已經(jīng)完成了,為什么還會面臨詐騙罪的指控?
這類情況在實務中有幾種比較典型的類型:
第一種是關聯(lián)案件的原因,即請托人一方因為牽連其他案件,尤其體現(xiàn)在職務犯罪的相關案件。在被辦案機關留置之后,可能請托人本人并不是非常主動,但最終的確供述、陳述或者是手寫了一份自述材料,指控被請托人騙取請托款項。
第二種情況,是請托人與被請托人雙方在辦理請托事項的過程中關系良好,在請托事項完成后或者一定期限內(nèi),雙方合作比較愉快,我們甚至遇到過因為請托事項完成順利,雙方之間還有多次請托的情形。
但是隨著一些特定情況的變化,或者因為一些極特殊的事由,導致雙方之間關系破裂。比如說請托人遇到經(jīng)濟困難,會考慮從以往支付出去的錢中去找補。
也有請托人牽連到其他案件之后,請托人會認為,我把被請托人的這個事情也說出來,一方面可以爭取以被害人的方式,拿回來一些錢;另一方面,也有部分案件中,請托人明確表態(tài),這些錢我自己不要,但是可以以退賠或者主動上交的方式,爭取司法機關對其從輕處理。請托人認為此類做法,屬于積極配合辦案機關,以此來作為其個人涉嫌的案件中,爭取從輕處理的籌碼。
所以我們說,這類案件的出現(xiàn)本就具有偶然性,因為請托事項已經(jīng)完成,本不存在詐騙與被騙的問題,但是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又確實會面臨現(xiàn)實的指控。而且此類指控往往涉案金額都會超過五十萬,當事人面臨的可能是十年以上重刑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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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類案件,以金律師辦理的一起類似案件進行探討:
在我們辦理的這起案件中,當事人確實為請托人辦理了請托事項,也順利完成了請托事項,請托人因為請托事項的順利完成,賺了很多錢,雙方之間本已無爭議。
但是因為請托人的個人原因,導致被辦案機關留置、羈押,請托人自己首先置身于刑事風險之中。
此時案卷材料中,突然出現(xiàn)了請托人指控被請托人涉嫌詐騙的相關自書材料。這個案件由于牽連因素諸多,前因后果復雜,我們在辯護過程中也是極其謹慎,但是針對請托型詐騙罪的指控,我們辯方堅決不認可。
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一審階段,我們始終堅持無罪辯護,從涉案請托事項的完成情況、涉案雙方對于費用的約定情況、在案證據(jù)證明雙方案發(fā)前后對請托事項的處理方式等等,以此證明被請托人為請托人完成了請托事項,收取的費用是雙方對于請托費用的約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詐騙罪。
本案最終在一審階段,通過庭前、庭審、庭后的辯護爭取,通過書面辯護意見與當面溝通多種方式,最終促成法院采納了我們關于主要的指控事實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
法院對本案的主要指控事實不予認定,但保留了當事人其他一筆小額的單獨指控事實,仍然做有罪判決,但判處當事人緩刑。
當事人最終從十年以上的建議量刑,到獲得緩刑判決。
本案的主要價值在于,針對請托事項已經(jīng)完成類型的請托型詐騙罪案件中,當事人事后錯誤的被指控為詐騙罪的情況,該如何辯護的分析與探討。
所以說這類案件比較特殊、非典型,當事人很多時候陷入犯罪指控的無妄之災中,但是實務中,我們已經(jīng)不止一次接觸到這類案件。所以針對具體案件,要結合案件具體的情況,尤其是針對核心的請托詐騙的指控事實,竭盡全力去打掉錯誤的指控,爭取為當事人獲得正確、適當?shù)呐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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