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今晚報)
轉自:今晚報
近日,津云新聞接到爆料,鄂爾多斯某市政公司朱先生陷入工程款被拖欠8年,至今沒有追回的境遇。
據爆料人朱先生介紹,2016年,包括該市政公司在內的12家企業聯合中標內蒙古鄂托克前旗的一項修路工程,在約定時間內完工并通過驗收后,卻遲遲未能收到剩下的支付工程款。該項目招標單位曾將一樓辦公樓以“化債”形式抵給企業,承諾兩年后可原價回收。2023年,被用來“化債”的辦公樓被當地政府以招商引資名義提供給了別的公司使用,并告知中標單位,未支付的欠款按75折處理。面對這種說法,朱先生表示無法接受。
1800多萬元欠款以房“化債”
2016年2月,鄂爾多斯某市政公司和另外11家公司共同中標內蒙鄂托克前旗一項農村公路和街巷硬化建設工程項目。該項目總長100多公里,朱先生的公司中標了其中10公里的道路施工,項目招標單位為鄂托克前旗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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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中標后,2016年3月,朱先生的公司與鄂托克前旗交通運輸局簽訂協議,約定工期為93天,工程款為1100余萬元,雙方約定工程款自交工之日三年付清。朱先生稱,其承包的工程在約定時間內完工并通過驗收。此后,鄂托克前旗交通運輸局先后支付了700余萬元工程款,剩余300余萬元未支付。
此后,朱先生找到交通運輸局詢問剩余工程款何時支付,“交通局說因為資金出現問題,暫時沒有能力支付工程款,采取了‘化債’的措施。”朱先生解釋,“化債”的具體方式為:鄂托克前旗交通運輸局將上海廟鎮政府舊辦公樓以1811.81萬元的總價“化債”給了該項目的12個中標單位,由12家中標單位處理該棟大樓,承諾如12家中標單位兩年后不能處理該資產,提出回購要求,旗國資部門可以按原出讓價回收。
“也就是說,兩年內我們沒有把這棟樓變現,國資部門會把樓回收,再支付給我們剩余的工程款。”朱先生表示,12家單位按照欠款比例,對該棟大樓享有權利,對此承諾,交通運輸局于2018年7月還給其他公司出具過《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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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回憶,2019年4月,國資委曾稱要為12家中標單位辦理上海廟鎮政府舊辦公樓的產權,并向中標單位收取了辦證稅費,朱先生交了11萬多元。其提供的收據顯示,收款人為鄂托克前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收款項為“產權辦理稅金暫存款。”
朱先生本以為很快就可以拿到“化債”房的產權,沒想到,2022年8月,之前交的辦證稅費被原路退回,產權證也沒有辦下來。“國資委說沒權利收取辦證稅費,可為何收了12家中標單位的錢,三年多才退回?”朱先生表示不解。
招標單位要求打折處理欠款
時間來到2021年,鄂托克前旗交通運輸局承諾的回購“化債”辦公樓仍未兌現,朱先生和其他中標單位多次詢問何時能拿到欠款。“我們多次要求國資部門回收上海廟鎮政府舊辦公樓,支付給我們剩余工程款,但交通局一直說正在處理,讓我們等。”朱先生表示。
朱先生介紹,2022年4月的一天,被欠款的企業代表去了抵給他們的上海廟鎮政府舊辦公樓,發現該樓房已經被租給了中鐵六局。“我們去找交通局詢問,為何將我們的資產租給他人?交通局領導稱不知道此事,租賃與交通局無關,并承諾會解決我們的問題,讓我們再等一等。”朱先生表示,此后他們一直在催促解決方案,但一直沒有下文。
“直至2023年5月的一天,我們發現中鐵六局在搬家,問其原因,中鐵六局稱,該樓房已經被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以招商引資的形式給了一家光伏企業。”朱先生表示,他們找到該公司,對方表示不知情,“那家公司說,房子是政府提供的,他們不知道是誰的房。”
朱先生稱,此后,他們找到交通運輸局進行溝通,得到的解決方案是“未支付的欠款按75折處理”。
“我們是這棟房屋的債權人,房子先是被租出去,租金不知道是誰收取的,后來房子又另給他人,等了那么多年的債務按75折處理,這就是我們的遭遇。”朱先生表示,因他們沒有一致同意打折處理欠款的方案,此事至今沒有得到解決。
“這些年的欠款我們都沒有算利息,只想要回本該支付的工程款,現在卻要我們同意七五折方案?”朱先生說,按照這個方案,他們等于該工程“白干”了。
對于想要欠款就要打75折的說法,記者聯系了另一家被欠款公司進行了核實,該公司員工劉偉(化名)介紹,其公司也是12家中標單位之一,鄂托克前旗交通運輸局至今欠其100多萬元工程款,“8年的利息也不少了,到現在沒有得到欠款,還要打折處理。”劉偉表示,有個別公司曾表示接受打折的方式,但至今也沒有拿到欠款。
律師說法:債務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
針對上述情況,記者聯系了鄂托克前旗交通運輸局負責人電話,該負責人表示,不接受采訪。記者根據被采訪人提供的電話,試圖聯系鄂托克前旗旗長,但電話多次被掛斷。記者還撥打了涉及的光伏企業電話,試圖了解其是否通過當地政府得到上海廟鎮政府舊辦公樓的使用權,該光伏企業負責人表示不知情,隨后掛斷電話。
招標單位拖欠8年工程款,還要求打75折?此種處理方式是否合法,中標單位應如何維權?對此,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鄂托克前旗交通運輸局與中標單位簽訂的以房化債協議并出具的回購《承諾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具備合法的合同效力,對雙方均產生法律約束力。雖然案涉辦公樓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中標單位享有在回購前對房屋占收益的權利。相關方把房屋轉租給中鐵六局、以招商引資名義交給光伏企業使用,均屬于無權處分行為,侵犯了中標單位的合法債權。
付建律師認為,交通運輸局要求中標單位對欠款打折,實質是單方面變更債務金額,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債務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即中標單位明確同意方可生效,中標單位有權拒絕該不合理方案。
付建律師表示,中標單位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訴要求交通運輸局支付剩余全額工程款,起訴時可同步申請財產保全。交通運輸局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構成逾期履行,需要承擔相應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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