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職工在生病請假期間,單位發放工資有何規定?
答: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Q:單位有員工要離職,企業出具給員工的離職證明上需要有哪些內容?
答:根據《勞動合同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Q:勞動合同可以變更嗎?如何變更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來源:儀征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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