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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鋒
湖北省十堰市竹溪縣相關項目中標公告存在評審小組成員姓名套用百度人名大全人名,十堰市成立的聯合調查組在對事件開展深入調查后,作出公開回應,在認定相關事實的基礎上,已對包括竹溪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馬某在內的8名涉事責任人給出相應處分。
調查組調查查明,“2025年2月和12月,竹溪縣屬國有企業竹溪大楚城市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竹溪創拓勞務有限公司,因企業資金困難”,虛構“鄂陜大道提檔升級”和“機械設備租賃”項目,在該縣住建局弄虛作假的幫助下,獲取資金500萬元。據此,竹溪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馬某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竹溪縣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付某東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并予以免職,竹溪縣住建局黨組副書記夏某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這三人被給予處分,同十堰市聯合調查組公開通報聯系起來看的話,應該被歸入幫助“弄虛作假”之列。
而被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并予以免職的竹溪大楚城市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顏某勤,被給予政務記過處分的竹溪創拓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升,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并予以免職的湖北潤土招投標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某國,被給予記大過處分的湖北潤土招投標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李某雄、陳某圓等5人,按通報認定查明的事實,應是虛構項目,或在招投標過程中“套用網絡人名,發布虛假中標公告”的責任人。
如果單從上述處理結果看,相關責任人都依照各自承擔的責任,被給予了相應的處分,這個事情或許就應該到此結束了。
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可以定性詐騙。而犯詐騙罪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作為國有企業,明知有相關法律規定,仍然“因企業資金困難”,虛構項目,不僅做通了縣住建局相關人員的工作幫助其“弄虛作假”,還讓“招投標代理有限公司套用網絡人名,發布虛假中標公告”,依法是否可以認定為涉嫌詐騙呢?
據有關專業人員解釋,只要符合“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這兩個條件,就可以認定為“欺詐”,而虛構項目,“獲取資金500萬元”,這500萬元,雖然調查通報沒有公開說明資金來源,但至少也應為公共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青鋒非專業法律人士,竹溪縣相關單位虛構項目,“弄虛作假”,以假中標獲取500萬元,是否涉嫌違法?
期望有關部門,以及法律專業人士能給予回應。
而依紀處分相關人員,是否能代替其涉嫌違法的處罰,期望也能一并公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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