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給“壞”做一個排行榜,東西方給出的答案,很不一樣。
在中國古代,最重的惡叫“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排在最前,屬于“碰都別想碰,一碰就是死路一條”的那一類。
它們后來在隋代《開皇律》中被正式整理成一套罪名分類,被唐律繼承和放大,成了歷代刑律里“最不能原諒的十種罪”。
在基督教傳統里,最危險的惡卻不是叛國,不是弒父,而是七種看不見、摸不著的東西——傲慢、嫉妒、憤怒、懶惰、貪婪、暴食、色欲。
它們被教會傳統歸納為“七宗罪”,不是寫進刑法里要判你幾年,而是寫進布道、告解與心靈指南里,提醒信徒,真正把你拖向深淵的,往往是心里那一點點失控的欲望。
同樣是在警惕“惡”,一邊盯著行為,一邊盯著內心;這背后,其實是兩套完全不同的世界觀與社會想象。
一、“十惡”:從皇帝到父親,都是“不可侵犯者”
翻開唐律,“十惡”那一條很扎眼。后世總結下來,大致就是:謀反、謀大逆、謀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惡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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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明清各有增刪,但細看它們,都有一個清晰的共同點,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犯罪”,而是對整個秩序根基的挑戰。
前三條,直指皇權,推翻政權、毀壞宗廟陵寢、投敵叛國;
“大不敬”,是對皇帝及其象征的不敬,是政治上的忤逆;
“不孝”“惡逆”“不睦”“內亂”,看似家務事,其實是把家庭當成國家的縮影,父母、祖父母、尊長,被看作“小小政治共同體”的統治者;
“不義”,是殺師、殺上司、殺恩主,是撕毀維系等級社會的那一點“義理”。
換句話說,“十惡”真正關心的不是“你做沒做好人”,而是你有沒有觸碰“絕對不能碰的權威對象”——皇帝、祖宗、父母、君師。
犯了“十惡”,在很多朝代就不享受減刑、不在大赦之列,是徹底的“不可赦之罪”,說“十惡”是“法律上的最高惡”不算夸張;它像畫在社會最核心位置的“紅線”,不是給普通人日常參考的,而是用來提醒所有人,有些東西,是共享的恐懼。
二、“七宗罪”:真正可怕的是“你成了你自己都討厭的人”
再看“七宗罪”,它出現在完全不同的場景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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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刑部審案,不是御史參劾,而是教堂里,神父在講道,修士在抄經,一個人蹲在告解亭里,對著木格子低聲講出自己的羞愧。
在早期教會里,修士們總結誘惑和墮落的路徑,慢慢形成了“主要惡習”的列表。到公元六世紀左右,教皇格列高利一世在早前傳統的基礎上,把這種惡習歸納成七大“主罪”:驕傲、貪婪、嫉妒、憤怒、色欲、暴食、懶惰,并被后來神學家如托馬斯·阿奎那系統化,成為天主教靈修傳統中的經典分類。
這些罪,和“十惡”最大的不同是,它們多數不會直接構成犯罪,甚至在法律上根本沒有對應罪名;它們的危險在于,會不斷滋生出別的罪,像地下的根一樣,把整棵樹慢慢掏空。
比如“傲慢”,不是“我驕傲一下”那么簡單,而是,“我不需要上帝,不需要別人,我就是標準。”
在神學傳統里,它被視為一切罪的根,因為你把自己當成尺度,自然會嫉妒別人更好,憤怒別人不尊重你,貪婪地抓取更多安全感,用暴食和縱欲填補內心空洞。
“七宗罪”不是教你“不要做壞事”——那是刑法的工作;它更像是一面鏡子,要求你不斷檢查自己正在成為什么樣的人。
三、外在秩序vs內在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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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很容易下一個簡單結論:
中國:重秩序,輕內心;西方:重靈魂,輕秩序。
但其實過于粗糙,古代中國只是把“內在修養”和“外在法律”分工得很清楚,內心歸儒家、佛道等思想去教化,通過家學、私塾、經典、禮儀;外在行為歸律法來處罰,“十惡”就是這套體系的“底線條款”。
而西方也很在乎秩序,只是多了一個“上帝視角”,基督教世界有教會法、世俗法,有王權、教權,有審判與刑罰。“七宗罪”之所以特別,是因為一方面,它告訴你:在上帝面前,每個人都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它用“上帝視角”來評估人心,把個人的情緒和欲望也納入“被審判的對象”。
所以,真正的差異不是“誰有沒有良心、誰有沒有法律”,而是對人的立場與角度不同:
“十惡”更像是站在“國家與家族”的角度;而“七宗罪”更像是站在“上帝與靈魂”的角度看人。
四、權力結構的不同:誰最怕你“作惡”?
再往下看,就會發現,這兩套“惡”的體系,其實都在回答一個問題,誰最怕你作惡?
“十惡”是統治秩序對“威脅者”的黑名單,怕的是你挑戰“垂直秩序”,它并不直接關心你的內心是不是善良,只要你不觸犯紅線,再多的小惡、小私,往往可以通過其他辦法調節、調和、甚至被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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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七宗罪”擔心的是,你最終變成一個自己也不愿意直視的樣子,它是對“個體崩壞”的警報,它不一定立刻危及國家,卻足以毀掉一個人的人生關系——與上帝、與他人、與自己。
五、“羞恥文化”與“內疚文化”
“十惡”所處的傳統社會里,人活在密集的宗族、鄉里與官府網絡中,“抬不起頭”“成為眾矢之的”本身就是一種極重的懲罰,“大逆不道”“不孝不義”這類標簽,是公開的羞辱。
“七宗罪”則更多和“內疚”綁定,你可以什么都不說,但在禱告和告解時,你需要承認“我心里出了問題”。
心理學里常講的“羞恥文化”和“內疚文化”的區分,或許可以成為理解“十惡”與“七宗罪”的又一把鑰匙。
羞恥感:我害怕“被看見”,害怕被家人、族人、同伴放逐;內疚感:即便沒人看見,我自己也過不去那道坎。
一個容易把人“捆”在集體目光之下,壓抑個體多樣性;另一個容易讓人長期自責、焦慮,甚至把結構性問題內化為“都是我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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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這一點,有助于我們在今天選擇“怎么管自己”,既不把一切交給“別人怎么看我”,也不把一切變成“都是我內心不夠好”。
六、當代的影響
也許有人覺得,這些古代的概念,都是“博物館里的展品”,但文化的影響連綿不絕。
在網上,我們經常看到這樣的評論:“喪心病狂,毫無人性”、“這種人不配叫人。”
當公眾對某些案件憤怒到極點時,會自發使用一種“超出普通犯法”的語言,來表達“這不是簡單違法,而是觸犯人類底線”,這是“十惡語言”在現代的殘影。
在英語世界,“thesevendeadlysinsof...”是一個常見標題模版,可以是“職場的七宗罪”“創業者的七宗罪”,也可以是“人工智能發展中的七宗罪”;從教義,變成了一種世俗隱喻,用來指那些:不一定違法、但足以導致嚴重后果的“性格缺陷”或“系統性偏差”。提醒人們,問題不一定出在“規則有沒有”,而可能出在“人性的某個角落失衡”。
十惡”的原指早該仍進垃圾堆,但其底線思維仍值得現代人借鑒,對任何社會來說,總要有一些“無論如何不能做的事”,是觸碰了就“沒有商量”的,比如大規模傷害無辜、出賣集體安全、系統性虐待弱者;心里有“十惡”式的底線,知道哪些事,是絕不能為了個人利益去碰的;
另一方面,也應有“七宗罪”式的敏感,意識到很多危險,其實是從一個不起眼的念頭開始的。
更重要的是,拒絕簡單的東西方對立,與其說“東方講集體,西方講個人”,不如說:東方提醒你,別忘了你身后站著家人、同事、共同體;西方提醒你,別忘了你最終要面對自己的內心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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