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3歲女童的母親段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反映,其女小高在河南一家醫院被診斷為“存在明顯孤獨癥癥狀”,此后她帶著女兒小高在離家更近的一家醫院進行了4個月針對孤獨癥的治療,包括打鼠神經、針灸、上課等。而后在另一家醫院,其女兒的診斷報告顯示,“不完全符合孤獨癥診斷標準,請醫生結合臨床給予診斷”,后續系列檢查又指出小高“聽性腦干反應”閾值不在正常范圍內。接下來,小高又被第三家醫院診斷為“雙側感音神經性聽覺喪失”,處理意見為“建議耳蝸植入”。段女士質疑第一家醫院做出的診斷結果,認為其女小高只是聽力有問題,并不患有孤獨癥。
“醫生說耳蝸植入一定要在6歲前,越早效果越好,6歲以后植入耳蝸可能會錯過語言發育的機會。”段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因女兒小高3歲遲遲未說話而到醫院就診,如果不是又去了其他醫院被診斷為聽力問題,有可能會一直按照孤獨癥進行治療,從而錯過女兒的語言發育期,造成終身的影響。
涉事醫院回應:
結果未定,需給予專家充分研判時間
段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的兩份醫院報告顯示,其女小高于今年7月在河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做了兩次兒童孤獨癥評定測驗。段女士介紹,在一次耗時20余分鐘的測驗后,醫生意見顯示為“提示該兒童存在輕—中度孤獨癥癥狀”;而在另一次耗時10余分鐘的測驗后,醫生意見顯示為“存在明顯的孤獨癥癥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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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意見顯示為“提示該兒童存在輕—中度孤獨癥癥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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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醫院另一次測驗后,醫生意見顯示為“存在明顯的孤獨癥癥狀”
紅星新聞記者檢索發現,簽名處的醫生張某確曾出現在河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兒童腦病診療康復中心的官方公眾號推文中,文中提到:“河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兒童腦病診療康復中心張某治療師講授了《沙盤游戲治療在孤獨癥中的分析與應用》,介紹了沙盤游戲治療的基本定義、基本過程及操作,并指出沙盤游戲在ASD中的應用。”
紅星新聞記者就段女士反映的情況向河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進行求證,河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宣傳處工作人員表示涉及患者隱私,無法對記者公布。在段女士手寫材料授權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其女小高在該醫院被診斷為孤獨癥情況始末”后,12月11日,河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宣傳人員向紅星新聞記者回復道:“為保證診療嚴謹性,我院邀請院外專家會診,目前結果尚未確定,需給予專家充分研判時間。后續結果明確后,將及時與您同步,感謝理解!”
紅星新聞記者向該工作人員發送消息,與其確認“孤獨癥不是確診嗎”,未收到回應。
段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女兒小高被診斷為孤獨癥后,她帶著女兒在離家更近的另一家醫院上課、針灸、打鼠神經,進行了長達4個月的治療。
孩子家長:
已把相關情況反映給衛健部門
段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的鄭州大學第五附屬醫院的《兒童康復醫學部評估報告》顯示,今年11月,其女小高的評估報告結果分析為“不完全符合孤獨癥診斷標準,請醫生結合臨床給予診斷”。段女士介紹,在此之后,該醫院又為小高做了其他檢查,檢查顯示“聽性腦干反應”閾值不在正常范圍內。在段女士理解中,這就是聽力有問題的意思,為了準確判斷女兒病因,她又去了第三家醫院。
另一份來自河南省人民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則顯示,今年11月,小高被診斷為“雙側感音神經性聽覺喪失”,處理意見為“建議耳蝸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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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醫院診斷其為聽力問題
段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道,被確診為“聽覺喪失”后,有醫生曾向其表示小高并非孤獨癥,不要“耽誤治療”了。
段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是因小高遲遲不開口說話而來到醫院問診的。段女士稱,在小高被河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診斷為“存在明顯孤獨癥癥狀”的前一年,她就曾帶小高到河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另一院區面診,醫院當時開過一系列檢查內容,但是由于孩子不配合,當天沒能進行檢查。
段女士稱,事發后,醫院曾對其提起一年前在另一院區開過聽力檢查一事。但段女士認為,“那一次其女未做聽力檢查和后來被診斷為孤獨癥沒有關系”。段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一年前在另一院區面診時,一系列的檢查內容需要孩子打鎮定劑配合,當時孩子不予配合,所以只面診,任何檢查都沒做。
“那次什么檢查都沒做,就算那時開過聽力檢查我們沒做,今年我們做檢查,不應該再開一次聽力檢查給我們做嗎?”段女士表示。
“孩子打針很痛苦,不說這個,就說如果真的耽誤了孩子怎么辦,我想要一個說法。”段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日前,她已經把相關情況寫成書面材料遞交給河南省衛健委,工作人員告訴段女士需要60個工作日。12月12日,紅星新聞記者多次致電河南省衛健委確認相關信息,暫未得到回應。
律師解讀>>>
關鍵看是否遺漏必要檢查
有無履行相關告知義務
如果事實上女童只存在聽力問題,而并非孤獨癥,那么醫院方是否需要擔責呢?對此,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多位律師進行解讀。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醫院是否擔責,核心看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醫院在面對3歲孩子不說話的情況時,如果沒有按診療規范對女童做聽力篩查等基礎排查,即便一年前開過聽力檢查但未實際執行,本次也未重新開具完成,或構成未盡合理診療義務的過錯,醫院或需要對誤診造成的治療費用損失、錯過最佳聽力干預時機等后果擔責。
“如果醫院明確要求做聽力檢查,但段女士主動拒絕配合,導致無法完成排查進而誤診,醫院已履行告知義務,可以減輕部分責任。”付律師說道。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鄭重權則表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據此,構成醫療事故需同時具備四個要件:一是行為主體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二是醫療行為違反診療規范;三是醫務人員存在過失;四是患者發生人身損害,且該損害與過失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鄭重權律師說道。
鄭重權律師結合本案分析:首先,是否違反診療規范,關鍵在于是否遺漏必要檢查。段女士反映,其一年前在其他院區曾開具聽力檢查等項目,但因當時未能配合檢查而未完成。時隔一年再次就診,現院區醫務人員未再開具聽力檢查單,理由是相關檢查需使用鎮靜劑配合。然而,兒童不配合檢查的原因多種多樣,也可能與當時年齡偏小有關。在距離上次檢查已過去一年的情況下,醫務人員在作出診斷前,仍應當嘗試重新安排聽力檢查等必要項目,而非僅憑面診作出判斷,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遺漏必要檢查,構成診療違規。
其次,需判斷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失,即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即便醫務人員認為患兒可能不配合檢查,也應在面診過程中向監護人充分說明不完成檢查可能帶來的診斷風險和不利后果,并在現有條件下審慎作出判斷。如醫務人員無法證明段女士存在隱瞞病情或病史的情形,并且其未充分告知風險并謹慎診斷,可能構成過失。
再次,需考察患者人身損害是否因上述過失和違規行為所致。患兒在被“確診”為孤獨癥后,接受了為期約四個月的相關治療。如該孤獨癥的治療時期過長,不僅可能對患兒造成負面影響,還可能延誤語言發育的關鍵時期,進而造成實際人身損害。
“綜上,醫務人員是否確實違反診療規范、是否存在過失,以及因果關系是否成立,仍需通過司法鑒定作出最終認定。但如經認定上述四個要件均成立,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能構成醫療損害責任。”鄭重權律師總結道。
紅星新聞記者 王辰元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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