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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北京朝陽區下毒殺害9只寵物狗和2只流浪貓案件一審宣判,嫌疑人張某因“投放危險物質罪”獲刑4年。嫌疑人當庭上訴,雖然仍有變數,但已經釋放出一個比較清晰的法治信號,并引發有關養狗的社會議題。
案件的一個核心爭議在于“罪名”,案件最初以“故意毀壞財物”立案,經過當事人李女士的學習和努力,轉變為以“投放危險物質罪”立案。很多律師主張“故意毀壞財物”更合適,比如侯和林律師認為:從主觀故意、行為方式到危害結果,均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核心要件存在偏差。他認為:其一,主觀上,犯罪指向寵物狗,而非不特定多數人,不存在危害人體健康或生命安全的故意;其二,客觀上,兒童誤撿食的概率也極低,并未形成對公眾生命健康的現實危險;其三,從危害結果來看,事件最終僅造成9只寵物狗、2只流浪貓死亡,未出現任何人員傷亡,完全未觸及“公共安全”這一核心法益。
但從公共安全角度看,這一立論并不能完全成立。我們當然可以認為其沒有主觀傷人的故意,也沒有造成人身傷害的后果。但我們需要明確幾點:1、投放的是劇毒。氟乙酸鈉是劇毒,是劇毒,曾經被用于鼠藥,如今被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2、嫌疑人投毒的區域。摻有劇毒的鴨脖被放在快遞柜、兒童游樂區和車棚等公共區域,尤其是兒童游樂區,即便概率很小,仍然有兒童誤食的風險。3、對公共環境造成顯著危害。當劇毒物質進入人類生活的公共區域,產生的風險難以估量,比如被鳥類昆蟲食用后,將劇毒物質帶入周邊的生態環境,土壤、動植物都可能攜帶劇毒物質,有的老人喜歡挖小區的野菜食用,有些劇毒物質隨著鳥獸的活動范圍擴散,造成難以估量的危險。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認定,不僅是主觀上是否具有傷人的故意、結果上是否造成傷害,還包括對公共環境造成的風險提升。以鼠藥為例,很多劇毒物質明令禁止作為鼠藥,包括此案涉及的氟乙酸鈉,因其有劇毒且可通過食物鏈二次傳播,容易造成二次毒性。對鼠藥的投放也有明確規定,比如必須使用專用毒餌盒(帶鎖或兒童無法開啟),禁止在食品加工場所、水源附近、兒童活動區投放,要求設置 "有毒危險" 明顯標識,標注投放和清理時間,投放區域 3 日內禁止放養家禽、寵物。及時回收剩余毒餌和包裝物,集中處理,防止二次污染,發現中毒動物應深埋或焚燒處理等。鼠藥投放的規定,正是為了降低其對公共環境造成的潛在風險。而此案中,無論使用的劇毒物質、投放地點、投放方式均給小區造成明確的潛在風險,因此“投放危險物質罪”成立,根據情節較輕的3-10年量刑,也屬合理。
從法理上來說,此案最大的意義并非圍繞寵物,而是投毒。投毒造成的公共風險,才是本案的關鍵,不能因為我們愛狗或恨狗而忽視嫌疑人此舉的危險性。這一判例與其說是對恨狗人的警示,不如說是對那些漠視公共安全行為的警示。
再延伸到關于寵物的社會議題。我想應該從不同層面來理解:1、養狗人士有義務拴狗繩,對于烈性犬和大型犬則更要嚴格遵守規定,禁養地區就不能養,也應有法律法規懲處。你遛狗不栓繩,愛犬給人造成恐懼,甚至被別人打,應由狗主人承擔責任,甚至還要賠償對方的損失;2、恨狗人士要規范自己的行為,在人家已經拴繩的情況下,你的恐懼和厭惡不構成傷害的理由。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的投毒行為,看似解氣,實則愚蠢,而且可能造成公共危害,更是要杜絕。你可以不愛,但別傷害;3、愛狗人士應該遵循道德自律和行為準則。比如在乘電梯時遇到小孩子怕狗,能不能乘下一趟電梯,比如在遛狗的時候,除了栓繩,能不能別讓狗狗在汽車旁撒尿,給別人的輪胎造成損害,比如狗狗拉了屎,能不能及時撿起丟棄,別弄得路上到處狗屎。
愛寵與恨寵的群體矛盾,最早的根源往往來自部分養寵人士的“放縱”,試想清早車主發現輪胎上有狗的尿漬,居民在小區里動不動踩雷,狗動不動狂吠,甚至有傷人行為,大家對于寵物(尤其是狗)的反感,并非針對“狗”,而是針對“人”。別總說“我們家狗不咬人”,賦予你家狗特權,就是在侵害其他人的權益。部分不文明養狗人士違反的是道德準則,即使違反了一些規定,其違反成本也較低,得不到相應的懲戒。久而久之,便積累了更多的惡感,最終這個風險卻由所有養狗人士來承擔,投毒、打狗的泛濫,讓那些文明養狗的人士造成難以估量的傷害。最初的錯不在狗,而在一些很“狗”的人。
反感養寵群體的人,雖然難以壓抑心中的惡感,但只要要遵守規則,遇到侵害也用規則回擊。遛狗不栓繩、隨地大小便這種行為,直接給予還擊,而不是暗戳戳地腹誹或投毒,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本案嫌疑人有投毒的勇氣,卻不敢精準打擊,實在不堪。
隨著原子化社會的到來,越來越多寵物進入家庭。它們不僅是動物,甚至成為家庭成員,產生強烈的情感羈絆,這是我們不得不接受的現實。將心比心,愛寵人士規范自己的寵物行為,恨寵人士投入更多的理解與寬容,是寵物與人類群體共生的前提。法治層面,發生沖突時遵循程序正義,推動圍繞寵物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生活層面,投入更多的理解和自律,不要讓矛盾變成仇恨,各美其美,美美與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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