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院披露的跨省公考替考大案,讓俺等有孩子準備參加考公的家長們感到震驚。此案作案時間之長、涉及范圍之廣,暴露出的嚴重問題遠超案件本身。
俺認為:除了追究組織考試舞弊人員的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以下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考場監考人員
作弊團伙之所以能跨省屢屢得手,除直接利用了考場身份核驗的漏洞外,還有就是他們在賭監考人員的責任感。
據他們歸案后交代,有的考場監考人員核對假身份證時,“連正眼看一下考生都沒有”,這樣的行為就是瀆職,就是玩忽職守,起到的是推波助瀾的作用,讓替考人員膽子更大,更成竹在胸。
可見考中監管責任有多么重大,亡羊補牢,為時不晚。這就需要明確考試組織、監考各環節的責任,一級對一級負責,建立可追溯的責任倒查機制,對失職瀆職行為嚴肅追責。
二、所有通過作弊手段獲取公職的人員
雖然他們均已被開除公職,但他們對國家考試公平秩序的破壞不可小覷,他們的行為改變了本該擁有此工作崗位考生的命運,犯罪情節不可謂不惡劣。
所有被替考者,均應按代替考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現在來看,代替考試罪沒有有期徒刑,明顯處罰過輕,起不到對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的震懾作用,造成作弊者為了利益鋌而走險,更造成此類案件層出不窮,俺希望能對此法條進行修改,增設一到三年有期徒刑。
這起案件說明,維護公考的公平性是一場需要高科技技術、制度、法治與誠信教育多管齊下的持久戰。
這不僅關乎個人的前途,更關乎社會公平的基石和國家的治理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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