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年過六旬的老陳與王伯是相識多年的朋友。2019年,王伯因資金周轉困難向老陳求助,出于信任,老陳先后向其轉賬共計59000元。
2021年9月,為明確借款,老陳帶著一張寫明“今借到老陳人民幣60000元”的借條來到王伯家。王伯在“今借人”處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此時,王伯的兒子小王正好在場。
或許是一時未加細想,或許是對父親借款的知情與默認,小王順手在借條正文下方、父親簽名上方的地方,也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
不久后,王伯因病去世。
面對老陳的還款請求,小王深感委屈:“我只是作為聯系人在場,憑什么要我還錢?”雙方協商未果,老陳只得將小王訴至法院。
法庭上,小王堅稱自己并非借款人,只是作為父親借款的見證人或聯系人,請求法院駁回老陳的訴請。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王伯與老陳之間的借款關系,有借條及轉賬記錄為證,應予確認。
本案的關鍵在于,小王在借條上簽名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法院注意到,小王簽名位置特殊——并非位于借條邊角等通常用于聯系人或見證人的區域,而是緊鄰借款人(其父親)簽名上方。這一位置安排,明顯有異于通常的聯系人落款習慣,且小王并未在簽名前注明“聯系人”“見證人”等任何身份。
結合小王與王伯的父子關系,其在明知借條內容的情況下簽名,法院認定該行為構成了對父親債務的加入,即小王自愿與父親共同承擔該筆還款責任。因此,小王應對該筆借款承擔償還義務。
同時,因老陳僅能提供59000元的轉賬憑證,對于借條中剩余的1000元未能舉證證明實際交付,故該部分訴請未獲法院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小王向老陳償還借款59000元。
![]()
1
簽字位置見“身份”
借條無小事,簽名須謹慎。在借條等債權憑證上簽字,落款位置往往能暗示簽字人的身份與意圖。若以聯系人、見證人或擔保人等非借款人身份簽字,務必在簽名前明確標注身份(如“聯系人:XXX”),并選擇借條邊角等合適位置落款,避免引發不必要的誤解與糾紛。
2
“借條”不等于“已收款”
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意味著訂立書面協議(借條)僅證明了雙方的借款合意,款項的實際交付才是借款成立的關鍵。出借人不僅要保管好借條,更要注意留存款項交付的證據,如銀行轉賬憑證、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等。主張現金交付的,也應盡可能提供取現記錄、對方出具的收據等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來源:興化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