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重慶九龍坡一家餐館遭遇
“神奇買單”,
10人聚餐消費1262元,
散席后只剩張先生一人。
餐館找張先生結賬,
張先生稱是朋友組局,
應該由朋友付錢,自己無力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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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之下餐館老板報警求助。民警聯系組局者,對方稱“沒錢,需籌款”。經民警協調,張某簽署承諾書,承諾于次日18時前結清餐費。
次日,張某以朋友未轉分攤費用為由反悔。他坦言確有付款承諾,但表示“只自己付款豈不是冤大頭”。餐館始終無法聯系上張某的其他朋友。
那么,這餐費究竟該誰來負責?餐館是否有權要求留守的張先生支付全額餐費?法律上應如何認定分攤責任?來看律師的專業解讀↓
1、餐館是否有權要求留守的張先生支付全額餐費?承諾書約定的墊付義務,是否構成法律上的“債務加入”,反悔是否需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 徐紅梅:餐館有權要求留守的張先生支付全額餐費。10人共同消費構成民法典規定的“多數人之債”,餐館作為債權人,可要求任一共同債務人支付全部費用,該內部分擔約定不能對抗餐館的收款權利。而張先生簽署承諾書明確愿意承擔付款義務,進一步確認了其付款責任,餐館據此可單獨向其主張全額餐費。
關于承諾書是否構成“債務加入”,需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六百八十一條等規定及司法裁判規則判斷。債務加入是第三人獨立加入債務,與原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則是具有強從屬性的擔保責任。若承諾書無“加入債務”的明確表述,或約定“主債務人未清償時才承擔責任”,應認定為保證;若未約定履行順序、張先生本人屬共同債務人之一且以自身名義獨立擔責,則符合債務加入特征,具有完全清償債務的義務。
無論認定為哪種法律關系,承諾書均是張先生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其無故反悔構成違約,餐館可通過訴訟要求其履行付款義務并主張損失。張先生支付后,可依據約定或法律規定,向其他9人追償各自應分攤的費用。
2、無明確AA約定時,10人共同聚餐的1262元餐費,法律上應如何認定分攤責任?
律師 徐紅梅: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10人共同聚餐與餐館構成餐飲服務合同關系,屬共同債務人,對1262元餐費承擔連帶責任。無明確約定或明顯過錯時,因無法確定各自責任大小,應按公平原則平均分攤,每人承擔126.2元。若有人能舉證自身消費與他人存在明顯差異,可主張調整分攤金額;若有證據證明某人明確作出“請客”意思表示,則由該人承擔全部餐費,其他人無需分攤。但若無此類明確意思表示,不能隨意推定某人為宴請方,仍需按共同消費的公平原則確定分攤責任。
(內容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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