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女子李某與6名親友相約,在某農莊的營地進行露營,該農莊一側鄰河。聚餐期間,眾人從農莊旁的商店購買了啤酒,李某飲酒后游玩時,不慎掉入河中被沖走,被發現時已失去生命體征。事發后,同行6人約定向李某家屬賠償45萬元。此后,李某家屬將農莊起訴至法院,索賠46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青海省海東市樂都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某農莊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判令其向李某家屬賠償2.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某農莊一側毗鄰引勝河。2025年8月15日,李某與其他六人一同前往被告處消費,大家在吃飯過程中從被告旁邊的商店購買了啤酒,李某在飲酒后與其他六人一起游玩時,不慎掉入河中,因事發時河水湍急,李某被河水沖走,于2025年8月17日在樂都區壽樂鎮引勝河窯莊橋北側河道內被發現,發現時已失去生命體征。
事故發生后,同行6人約定共同向原告李某父母支付450000元賠償款,現已實際支付360000元。另查明,被告門口及樹林區域內設置了“山洪易發,禁止戲水、請勿靠近、后果自負”“水深危險、禁止攀爬、翻越護欄,違者責任自負”等警示標志。
法院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作為面向公眾提供休閑娛樂服務的農莊,從農莊接到李某等人的消費開始即對消費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認真履行最謹慎之注意義務,在自己的能力所及范圍內最大限度地保護顧客的人身安全。
被告某農莊與引勝河毗鄰,應當預見到游客可能進入引勝河區域活動的風險。雖然引勝河本身不屬于被告的經營范圍,但因與經營場所緊密相鄰,被告對進入其經營場所的游客仍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被告雖然設置了警示標志,但警示標志僅設置在樹林區域及門口,未在河邊附近設置,且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游客進入引勝河危險區域,也未對游客進行充分的安全提示和引導,存在一定瑕疵,李某的死亡結果與被告管理上的漏洞有關聯性,因此,被告對李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關于其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引勝河不屬于被告的經營范圍,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誠然,被告作為農莊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在合理范圍內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但對該義務不能苛責,亦不能無限擴大其責任比例。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飲酒后在河邊玩耍的危險性有足夠的認知能力,且農莊門口及樹林區域張貼了安全提示標語,其應當知道在河邊玩耍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應在行為過程中提高警惕、注意安全,故對其損害,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綜合本案情況,法院認定被告承擔3%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過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同行好友約定補償450000元,實際支付360000元的款項處理。受害人同行好友實際支付的360000元,性質上屬于基于情誼的人道主義賠償,而非法律意義上的賠償責任。該補償款是支付方對原告方損失的自愿填補,其法律效果在于減輕了原告方的整體損失,但與被告應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原因,故不能直接抵消被告的賠償份額。
綜上,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決:被告某農莊賠償原告李某父母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7870.34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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