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吉林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交警支隊查處一起駕駛報廢出租車從事出租客運的嚴重違法行為,依法對報廢車輛進行扣留,及時消除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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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下午,吉林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交警支隊民警在進行數據研判時發現,吉AZ4**3號牌出租車已達到報廢標準,卻仍頻繁上路行駛并從事出租客運業務。為精準鎖定違法車輛,執勤民警迅速開展車輛軌跡追蹤分析,掌握該車的活動規律,16時許在長春龍嘉國際機場出租車排隊通道成功將該車輛攔截,當場控制駕駛人張某飛。
經查,其駕駛的該車輛已超過三個檢驗周期未檢驗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機場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一百條規定,對駕駛員張某飛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吊銷駕駛證、機動車予以收繳強制報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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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明確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報廢車的危害
安全隱患極大:報廢車機件嚴重老化,操作穩定性、制動性能大幅下降,事故概率遠高于正常車輛,尤其改裝報廢車從事非法活動時,危險系數更高。
易發多項違法:為逃避檢查,司機常使用套牌、假牌,甚至伴隨酒駕、超速、闖紅燈等行為,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
事故理賠無門:根據保險規定,報廢車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可拒絕賠償,受害者或車主難以獲得理賠,易引發糾紛。
來源:吉林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微信
編輯:張楠
主編:曲翱 監制:陳尤欣
統籌: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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