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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聚眾持械劫獄罪?
聚眾持械劫獄罪,是指關押場所以外的人聚集多人,有組織、有計劃地持械劫奪被依法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二、聚眾持械劫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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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聚眾持械劫獄罪的構成要件是:
1.聚眾持械劫獄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監管機關對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羈押,又侵犯了監管人員的人身權利。
由于采用了使用武器等手段,就會危及監管人員的人身安全,造成監管人員被殺害、傷害等結果。劫奪對象必須是被關押在監獄、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則不構成聚眾持械劫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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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觀方面表現為多人聚集在一起使用槍械等武器或者其他暴力方式劫奪被依法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其特點一是聚眾性,即糾集了較多的人。二是持械,即持有武器或者其他具有殺傷力和破壞作用的器械,如刀、匕首、棍棒等。三是使用暴力劫奪。暴力手段主要包括:毆打、殺害監管人員或警衛人員,搗毀監門、圍墻,破壞監獄設施,搶奪槍支、彈藥,等等。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依法被關押人以外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聚眾持械劫獄罪的主體。在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與聚眾持械劫獄行為人通謀的,可構成脫逃罪、組織越獄罪、暴動越獄罪。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
行為人的目的,是把被依法關押者從監獄或者其他羈押場所劫奪出來,使之逃避繼續關押。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聚眾持械劫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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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眾持械劫獄罪的刑事責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317條第2款規定,犯聚眾持械劫獄罪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濟源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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