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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9日,河北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滄州殺妻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金昊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份判決,以最嚴厲的刑罰回應了極端暴力,也再次向全社會昭示了一個日益清晰的司法原則:“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糾紛,是違法犯罪”,任何“家務事”的外衣,都絕不是惡性犯罪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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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家暴”背景未成免死金牌?
在本案中,被告人與被害人存在婚姻關系,且存在長期家暴歷史。為何這一背景沒有成為故意殺人罪的“減輕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指出,準確認定家暴犯罪案件的性質,應當根據被告人主觀故意、暴力手段、是否立即或直接造成傷亡后果等綜合判斷。
故意殺人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在涉及家暴致死的案件中,司法實踐嚴格區分“虐待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
虐待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或精神摧殘,通常對重傷、死亡結果是過失。
故意殺人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直接或間接故意。如果最后一次施暴行為,從外觀上就足以致人重傷或死亡,則可能被整體評價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
關鍵在于,法律從未規定“家庭成員”身份可以作為暴力犯罪的免罪或減責金牌。相反,發生在親密關系中的犯罪,因背叛了最基本的信任,并破壞了家庭這一社會基礎單元,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往往被認為更為嚴重。
▌結合本案分析
滄州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金昊死刑,是基于對全案證據的嚴密邏輯推理,完全符合當前“從嚴懲處”惡性家暴犯罪的司法政策。
行為性質的本質判斷:被害人死于“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這種針對頭部的致命性打擊,其暴力程度已遠超一般家庭糾紛或虐待中的毆打,從行為外觀上就直接指向剝奪生命,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特征。
對“家暴保護傘”謬誤的司法否定:法院的死刑判決,徹底否定了“因婚姻關系引發的犯罪可從輕”的錯誤觀念。這清晰表明,在生命權面前,任何關系身份都不具有豁免價值。正如最高檢所強調:“家暴從來就不是家務事,任何親密關系中的暴力都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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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就是暴力,犯罪就是犯罪。“家庭”二字,賦予的是責任與溫情,而非暴力的特許和罪責的折扣。此案留給社會的,除了對逝者的哀思,更有對法治信念的強化——唯有對一切暴力行為予以公正嚴明的法律回應,才能捍衛最基本的公平正義與人倫底線。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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