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佐治亞州近日宣布,將于2025年12月17日對52歲死囚斯泰西·漢弗萊斯執(zhí)行死刑,這將成為該州歷史上第55次死刑處決。
根據(jù)該州法律,注射死刑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執(zhí)行方式,電椅、絞刑等曾被使用的方式早已因“過于殘忍”被廢止。
臨刑前,漢弗萊斯依規(guī)申請了“最后的晚餐”,清單堪稱“熱量炸彈”——燒烤牛胸肉、豬肋排、培根雙層芝士漢堡、炸薯條、披薩、雞翅、冰淇淋,再加上兩杯高糖汽水,佐治亞州懲教部門已明確表示會尊重這一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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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引爆輿論的,是他的另一項特殊訴求:希望執(zhí)行注射死刑時,不采用傳統(tǒng)的仰臥位,而是以站立或更舒適的坐姿完成程序。
官方醫(yī)療資料顯示,漢弗萊斯身高約1.9米、體重達138公斤,屬于臨床肥胖人群,還伴有多種健康并發(fā)癥。其律師解釋,若強行讓他仰臥,可能導致呼吸受阻,徒增不必要的身體痛苦。目前相關部門已決定在處決前一天召開專門會議,評估是否批準這一安排。
消息傳開后,不少網(wǎng)友直言困惑甚至憤怒:“人都要被處死了,還講究什么舒適度?”“對惡魔仁慈,就是對受害者殘忍!”
這份情緒,在了解其罪行后更易被點燃。2003年,漢弗萊斯持槍脅迫兩名女性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人,逼迫她們脫衣并交出銀行卡密碼,隨后將二人殘忍槍殺,還對尸體實施褻瀆行為,之后繼續(xù)盜取受害者賬戶資金。
最終他在威斯康星州的高速追捕中落網(wǎng),案件當年震驚全美。2007年,陪審團一致判處其死刑,歷經(jīng)二十余年上訴,如今所有法律救濟途徑均已窮盡。
一個尖銳的問題擺在面前:對這樣罪行滔天、生命已進入倒計時的罪犯,國家為何還要花費精力討論他的“健康”與“舒適”?
一、死刑的核心是“依法終結生命”,而非“額外施加痛苦”
很多人的不解,源于一個關鍵混淆:把“他該不該死”和“他該怎么死”混為一談。
在這起案件中,“該不該死”早已塵埃落定——從陪審團到各級法院,再到最高法院,反復審理確認后,死刑判決的結論明確無誤。但“怎么死”,卻是一道完全不同的法治考題。
現(xiàn)代法律體系中,死刑的本質(zhì)是“依法、有限度地剝奪生命”,而非報復或刻意制造痛苦。國家被法律賦予的權力,僅止于終結生命本身,無權在執(zhí)行過程中附加羞辱、折磨或額外風險。
正因如此,注射流程的規(guī)范、醫(yī)療條件的保障、執(zhí)行姿勢的考量,這些看似“多余”的討論,本質(zhì)不是為了讓罪犯“走得舒服”,而是為了守住一條底線:防止國家權力越界。
二、看似“照顧罪犯”,實則約束國家權力
不少網(wǎng)友的疑問直擊要害:“他當年對受害者如此殘忍,國家為何還要操心他的呼吸是否順暢?”
但法治社會的核心邏輯恰恰是:私人可以被憤怒驅(qū)動,但國家不能;私人復仇無需克制,但國家權力必須處處自限。
當一個人被完全控制、毫無反抗能力時,國家對他施加的每一分額外痛苦,都不再是“懲罰”,而是權力的任意擴張。這也是現(xiàn)代法治對死刑執(zhí)行設立近乎苛刻標準的原因——通過規(guī)范執(zhí)行細節(jié),限制公權力的濫用空間。
討論死囚的執(zhí)行體位,表面看是“照顧罪犯”,實則是在反復確認:國家是否只做了法律明確允許的事,是否守住了權力的邊界。
三、從絞刑到注射:死刑方式演變的本質(zhì)是文明進步
佐治亞州的死刑執(zhí)行方式,并非一開始就是注射。和世界上許多地區(qū)一樣,它走過了一條清晰的演變之路:早期采用絞刑,20世紀后改用電椅,2001年起正式廢止電椅,注射死刑成為唯一合法方式。
這一變化,絕非社會“心軟”,而是源于一個持續(xù)的法治追問:國家是否有權以高度痛苦、結果不確定、帶有羞辱性的方式處死他人?
從歷史上的凌遲、五馬分尸,到近代的絞刑、電椅,再到如今的注射死刑,人類對死刑執(zhí)行方式的優(yōu)化,本質(zhì)是文明的進步。注射死刑并非“仁慈”,只是被認為相對可控、能減少痛苦、更符合憲法底線的方式。而圍繞注射過程的各類爭議,正是這種“權力克制”邏輯的延伸。
就像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也規(guī)定了注射和槍決是執(zhí)行死刑主要方式,核心也是為了在依法懲罰犯罪的同時,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痛苦,彰顯司法文明。
四、這些“特殊程序”,是給所有人的法治警示
臨終餐、醫(yī)療評估、執(zhí)行細節(jié)的反復斟酌,這些看似“善待罪犯”的程序,真正約束的是行使生殺大權的國家本身。
它們就像一道道“減速帶”,時刻提醒執(zhí)行者:這是最極端的權力使用,必須慎之又慎,不能被情緒左右,更不能隨意而為。
今天,我們討論的是罪大惡極的死囚;但如果放松了這些程序約束,明天規(guī)則的適用對象可能就會超出預期。法治的核心價值之一,就是用固定的規(guī)則保護所有人,哪怕是最令人厭惡的人。
討論死刑執(zhí)行中的“舒適度”,確實容易讓人覺得刺耳甚至不適。但這絕不是對罪犯的寬容,而是對權力的必要警惕。
正如一句被反復印證的話: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不在于它如何對待英雄和好人,而在于它在面對最令人唾棄的人時,是否依然能守住法治的底線。
死刑的執(zhí)行,考驗的從來不是罪犯的良知,而是一個國家的法治定力。在死亡面前,國家能否始終保持克制、堅守規(guī)則——這才是這場爭議背后,真正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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