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突發故障,致使用戶受傷,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南通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由共享單車故障導致用戶受傷的健康權糾紛,最終單車所屬的某科技公司被判賠償2萬多元。
2022年9月2日清晨,錢某騎某品牌共享電動自行車時車輛突然發生故障失控,致其摔倒受傷。錢某報警后,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錢某無責。當天中午,錢某與該助力車單位安全處聯系,該單位當時承諾全部賠償,但最終沒有履行賠付義務。提供信息服務的某平臺公司認為自己非案涉車輛所有人、出租人及管理人,錢某與其之間不存在服務合同關系,并且其也非實際侵權人,原告錢某無權要求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方就賠償問題爭執不下,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車輛系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所有,由其負責車輛的運營、管理、維護,某平臺公司僅為該公司提供信息服務。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作為出租人,交付給承租人的租賃物存在故障導致原告在使用過程中受傷,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錢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騎行過程中,未盡到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某平臺公司作為平臺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盡到審核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助力車租賃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提供的車輛已依法領取牌照,無證據證明某平臺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平臺公司無法知道或應當知道某網絡科技公司如何對車輛進行日常管理、維護,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平臺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此外,根據某平臺公司提供的該平臺助力車保險方案,在使用案涉共享助力車過程中意外跌倒受傷,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向錢某賠付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實際支出的按照接受治療地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必要的、合理的醫療費用。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在保險公司賠付后的剩余損失中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27412.64元。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共享單車已經成為大眾綠色出行的重要選擇,共享單車的所有公司應當加強日常維護與管理,確保投放的單車安全、可靠,否則因車輛故障發生事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廣大出行者在使用共享單車時也要時刻注意單車的狀態,在發現單車存在故障時及時停止使用并報平臺處理,切不可將就騎行,以免發生事故。
通訊員 繆符鑫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嚴君臣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