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
在執行程序中,若主債務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已進入執行階段的主債務及擔保債務是否繼續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上海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與寧夏某紙業有限公司、寧夏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主債務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后,主債務因破產程序而停止計息。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相較于主債務而言,擔保債務具有從屬性,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不應大于主債務,因此,擔保債務也應適用主債務因破產受理停止計息的規則。
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該條明確了主債務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后,附利息的債權停止計息的規則。對于擔保債務是否應隨破產債務停止計息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長期以來未作明確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存在不同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相較于主債務而言,擔保債務具有從屬性,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不應大于主債務,此為擔保從屬性的必然要求。主債務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后,主債務因破產程序而停止計息,如果債權人仍要求擔保人繼續承擔擔保債務利息,可能導致擔保人最終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大于主債務,明顯違反了擔保的從屬性原則。因此,擔保債務也應適用主債務因破產受理停止計息的規則。
根據原審已查明的事實,寧夏回族自治區永寧縣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寧0121破(預)字第2號民事裁定,受理申請人王某某等306人對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因此,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保證人丙公司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限于主債務,應屬妥當。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例外情形是,如果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 “即使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擔保人仍對主債務全部期間(含破產受理后)的利息承擔擔保責任”,且該約定系擔保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可能被法院認定有效。但需注意:
1.該約定需明確指向 “破產受理后利息”,籠統約定 “承擔全部債務” 不足以認定;?
2.實踐中此類約定被支持的案例極少,法院通常會嚴格審查是否存在擔保人被迫情形。
周軍律師提醒,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擔保債務沒有特別約定的,同樣適用主債務因破產受理停止計息的規則。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