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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23年9月18日,劉偉、陳芳夫婦(買方)通過甲房產經紀公司,與賣方周明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購買一號房屋,總價765萬元,約定:
買方支付定金50萬元;
賣方須在2023年10月18日前完成過戶;
房屋雖有租約(原租期至2023年12月31日),但賣方承諾交付前解除租賃關系,且簽約后不得新增租約。
簽約后,劉偉夫婦依約支付50萬元定金。
然而,僅4天后(9月22日),周明告知中介:已將房屋續租至2025年4月30日,且租戶拒絕搬離。此后,買方多次要求清退租戶、按約交房,周明卻提出“帶租約出售”或“等租期結束再交易”,均被買方拒絕。
2023年11月協商中,周明承認無法在承諾的11月15日騰房,也未提供任何解約證明。買方遂于2024年1月25日發出解除通知,并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100萬元。
周明辯稱:買方因房價下跌不想履約,系其違約。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雙方合同于2024年8月19日解除;
周明返還定金50萬元;
駁回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
三、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
周明在簽約后擅自續簽租約至2025年,違反合同“不得新增租賃”的明確約定,構成違約;
但該違約行為不構成根本違約——合同并未約定“存在租約即買方可解除合同”,且法律上“帶租約買賣”本身并不違法;
買方主張的“雙倍返還定金”需以對方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前提,而本案中,房屋仍可過戶,只是附帶租約,合同目的并非完全落空;
鑒于訴訟中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認定為協商一致解除,依法應恢復原狀,即返還已收定金,但無需雙倍賠償。
四、律師提示
“帶租約交房”≠根本違約
除非合同明確約定“必須清空交房”,否則房東違約續租,通常只承擔違約金,不必然導致合同解除或雙倍定金罰則。
定金雙倍返還門檻很高
必須證明對方惡意毀約、拒絕履行核心義務(如拒不配合過戶、一房二賣等),單純交房延遲或附帶租約,難達“根本違約”標準。
關鍵條款必須寫進合同
若買方堅持“無租約交房”,應在合同中明確:“若房屋存在任何租約(含續租),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口頭承諾不可靠,一切以書面為準
即使中介說“房東會清租”,只要未寫入合同,法院不予采信。
及時固定證據,避免被動
本案中,微信記錄、錄音成為認定違約的關鍵。購房者應全程保留溝通證據。
北京房產律師提醒:
高價購房,切勿輕信“口頭保證”。
合同沒寫的,等于不存在——細節決定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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